天津院30余骨干投“敌” 国企知识产权保护漏洞成就对手无数
不久前,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宋寿顺因在职期间与他人成立私营公司,并相继挖走研究院30多名技术骨干、中层干部,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天津检察机关批捕。
此案发生后,案件中暴露出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漏洞、国有企业对于核心技术保密措施的疏漏、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底线等问题,引起了相关人士的重视。
副院长率众辞职
成立于1953年的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天津水泥院),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大型工业设计院之一,主要从事建材和建筑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等项目,专业装备产业规模和效益在国内同行业排名第一。
为提升我国水泥装备、技术、工程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2005年4月14日,国资委将天津水泥院整体并入中材集团(中央大型企业),以进一步巩固我国在大型水泥工程总承包领域的技术领先水平。
2005年6月25日,天津水泥院主管技术、经营的副院长宋寿顺提出同天津水泥院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他带领该院30多名技术、业务骨干集体跳槽,效力于由德国洪堡公司控股、宋寿顺等人参股的天津洪堡历源科技公司。而德国洪堡公司是中材集团在国际上主要的竞争对手。
集体出走早有预谋
宋寿顺带领30多名技术骨干集体出走后,国资委和中材集团组成了联合调查组。调查显示,2005年2月8日,宋寿顺个人出资220万元与他人注册成立了私营公司——天津历源科技公司,其经营范围主要是建材工程设计、工程承包等,注册后就立刻开展了与天津水泥院相同的经营业务。2005年7月11日,历源公司出资60万美元与德国洪堡公司下属企业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天津洪堡历源科技公司,注册资金200万美元。宋寿顺出任合资公司副董事长。
经查明,成立自己的公司之后,宋寿顺就利用职务之便,将天津水泥院的客户资源转入自己的公司。广东石井德庆水泥厂是宋寿顺在担任副院长期间长期洽谈的设计项目,宋寿顺成立新公司后,就将该设计项目转移。经专家鉴定,历源公司提供给客户的设计图纸,明显套用天津水泥院的设计图纸,为天津水泥院多年来的成熟技术,侵犯了该院专有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
“宋寿顺为此经过近一年的策划,这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牟取私利的行为。”调查报告指出。
国企知识产权保护漏洞多
《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宋寿顺已被天津检察机关院以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批捕。但水泥院已因此受到重大损失。
“宋寿顺在天津水泥院与中材集团重组前,一直担任该院副院长职务,掌握着院里大量的技术和管理机密及市场资源。”调查报告强调,这一行为“严重干扰、破坏了天津水泥院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利益”。
这一案件,也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南开大学贺京同教授同时担任南开大学专利和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他说,国内小规模、隐形的由人员辞职带走国企知识产权的事件不少,但是如此典型且后果严重的案件还不多见。
贺京同教授说,这个案件反映出一些国有企业在无形资产保护方面的漏洞。对于一些研究院所来说,知识产权形成的无形资产有的甚至要超过有形资产,但是企业往往对无形资产的重视不够。
相比之下,国外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及企业技术管理的保密措施相当完备。南开大学法学院张玲教授说,可口可乐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配方历经百年而不泄露。索尼公司除了法律部,还有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部,全球约有六七百名员工专门从事技术资料管理、科研立项、技术查询等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
张玲认为,商业秘密不等同于专利。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企业应该首先确定自己的商业秘密,同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合同。如果企业不首先保护,有些技术则不能定性为商业机密。在这一点上,我们的企业,尤其是一些国企意识较差。
不正当竞争挖国企墙脚
国资委和中材集团的报告指出:“外资方德国洪堡公司利用宋寿顺及出走人员在院工作期间的合法身份,窃取了大量专有技术成果、商业技术机密等国有知识产权,这种规避法律,无偿套取国企机密的做法影响很坏,如不遏制,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国内外市场份额将被境外竞争对手瓜分。”
据了解,天津水泥院的这些专有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无论从国内还是国际范围衡量,在本行业都具有无法估量的经济价值,特别是我国自主研发的新型干法技术,如被窃取,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本国企业将无机密可言,由此丢失的市场份额及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估量。
贺京同教授认为,目前国内一些民营企业,以及一些合资公司就是利用原来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甚至是专利产品进行翻版。这种现象目前在一些技术产业园区表现突出。现在许多民营制药厂的技术人员,正是原来国有企业的技术骨干。当这些人离开后,国企被抽空,却衍生出许多同类的竞争企业。
“人才流动是应该鼓励的,但是一个技术人员从原单位离开后,应该遵守《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当然知识产权不能过度保护,不能进行技术垄断,对原来单位技术的利用,要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进行协商及利益分配。对于在原有技术上的创新,可以通过申请新专利的形式使其合法。”贺京同教授强调,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企业和技术人员双方都要有“度”的限定。
其实,宋寿顺早在1998年就同天津水泥院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明确规定在职期间和离职3年内不得从事同业工作。作为国企高管的宋寿顺享受年薪制待遇,其高待遇中明确含有保密费。许多专家认为,此案同样反映出企业管理及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
编辑:jiangx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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