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CDM机遇促进水泥工业整体提升

2006/04/04 00:00 来源:高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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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DM项目的由来

    200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一致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社会公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意思是说这三大支柱,缺失任何一项,社会就不可持续发展,甚至会向其反面。实际上,为了应对6种温室气体GHG(CO2、CH4、N2O、SF6、PFCS、HFCS),特别是二氧化碳CO2过量排放而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必须全球各国共同努力协作;于是在联合国设立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并于1991~1992年间举行了6次会议;经过各国间艰难的谈判与协商,1992年5月9日在美国纽约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UNFCCC。当时全世界186个国家以及欧盟各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缔约国会议(COP)是《公约》的最高机构。1997年12月第三次缔约国会议在日本京都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KP1997。之后,绝大多数《公约》缔约国都签字并批准了《京都议定书》,我国也是其中之一。《京都议定书》已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其中规定了《公约》附件一所列的39个工业发达国家为实现全球温室气体(GHG)减排应承担的义务;即这些国家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间,必须实现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并且对每个国家都分配了具体的减排量指标。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属该39国之列,可以不分担这项减排义务。
    因为发达国家的工业技术均已发展到了较高水平,减排温室气体的技术难度较大,成本很高;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因其工业技术水平较低,温室气体减排的潜力大,难度小,成本低得多。因为温室气体是全世界流动的,其对气候的不利影响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全球性问题来考虑的。所以在《京都议定书》中分别确定了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碳排权交易(IET)三种办法,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其减排目标。同时也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东道主)在国际销售碳排权交易中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自己的可持续发展。这种全球性的温室气体减排的灵活机制,统称为清洁发展机制(CDM)。显然,CDM项目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机制,它一方面为发达国家的减排途径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经济性,同时又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获得额外资金和先进技术的机遇。

二、我国实施CDM项目的意义
    我国中央政府对CDM项目意义的认识是比较前瞻的,在国际上一直认真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积极促进《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自2000年以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使我国成为温室气体减排潜力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加之具有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开展CDM项目的市场前景广阔,为许多发达国家所看好,买方很感兴趣。我国应该抓住这个CDM的机遇,充分利用好,使其成为我国吸引技术含量高、结构更合理的外商直接投资的新渠道,在实现我国温室气体的大幅度减排过程中,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协调和领导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国家立场和政策,1998年我国就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由当时的国家计委牵头,中央政府的15个部委院局共同组成,建制了专门办公室。2003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新一届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正式成立。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担任组长;国家CDM办公室设在发改委地区经济司,仍由15个中央部委院局共同组成,负责研究、制定、协调和指导全国开展CDM方面的各项工作。然而我国广大的企业界甚至各级地方政府对CDM至今仍不太关注,知道CDM的企业不多,对其有所了解或试图抓住这个机遇的仍然偏少。首先,造成这种情况的客观原因主要是,实施CDM项目的国际规则复杂繁琐,国内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建议各级政府和科研设计院校加紧CDM项目能力建设和人才培训。其次是CDM项目的前期准备成本很高,加之企业对CDM的了解很肤浅的情况下,影响了它们开发CDM的积极性,参与程度低;即使想试着争取一下,又不知找谁,从何入手,等等。其实这个问题是两方面的因素交互影响的后果。因为我们不太了解,不够专业,谈判不力,目前普遍的情况是我国CO2减排的国际售价偏低,中介费用偏高,影响了最终的经济效益,使前期成本显得很高。而且前期成本是要企业先行支付的,最终效益往往是以后许多年逐步回收的。我国许多企业都缺乏这样的经营心理承受力,比较重视短期利益。所以加强CDM的宣传教育力度是非常迫切的,大有恶补之需矣。如果我国能有较多资质好能力强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企业就可以少用一些费用高昂的外国中介,CO2减排额的单价必会卖一个稍高的价格,既降低了前期费用又增加最终效益,其积极性和参与度自然就会提高。从更高一层的认知和社会责任来看,企业开发CDM项目对我国乃至全球的温室气体减排也是一个贡献,理念的提高和创新必然会引导企业的高瞻远瞩。我国的CDM项目就有望不太失时机地健康地开展起来。
    世界银行2005年的一份研究报告预测,发达国家为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承诺,在2008~2012年的5年中,每年需购买约2~4亿吨当量的CO2排放额度,而中国将有可能提供(售出)其中的一半以上。如果每吨CO2当量以5~8美元计,我国的企业每年就可获得一笔额外的资金和技改升级。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所全球气候变化研究所预计,2006-2008三年间,我国企业可以从CDM项目中得到近百亿元的融资机会。其所涉及的行业主要是钢铁、水泥、化工等重化工业,以及以燃煤电厂为主的能源工业。英国的一家技术咨询公司预测,由CDM项目引入中国的外资净增加额到2010年将达到每年4.75亿美元,2005-2010的5年中累计新增17.8亿美元,将导致我国GDP相应增加21.3亿美元,即每1美元的投资将带来到2010年的GDP增加0.2亿美元的效益,这主要得益于技术转让本土化和效率改进,而县这种指数效应还会持续增加。但是,最终是否能达到以上的种种预测,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完全取决于我国把握时机,开发利用CDM的能力,我国企业的反应越快,能力越强则效益也越好;反之则有可能错失良机,留下遗憾。
    关于把握CDM的时机,我们必须意识到,2012年以后我国很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那时国家政策或有相应地调整,可供出售的减排额度可能会减少。另外随着其他发展中国家以及我国许多企业逐渐熟悉CDM项目的运行操作,万一出现争相抛售的情况,势必引起国际行情波动。从卖方市场转变成买方市场。各种正负因素的综合作用,届时国际碳价将有诸多不确定性,最终经济效益难以预料。所以说CDM项目或碳交易的收益是有一定时期局限的,对我国则更是这样,一定要尽早抓住这个机遇。


三、我国水泥企业如何抓住CDM的机遇
     “十五”期间我国水泥工业取得长足的发展,2005年全国水泥总产量10.64亿吨,其中PC窑水泥占45%。预计“十一、五”期间,到2010年水泥总产量约为13亿吨,PC窑水泥约占75%以上。由于PC窑先进生产方式的迅猛地取代以立窑为代表的落后生产方式,我国水泥工业的结构将趋于可持续发展状态。我国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将取得决定性胜利的时期(2006-2010年)正好与《公约》附件一所列的39个工业发达国家的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相重合,恰是CDM项目国际碳排交易市场上买家需求最多的时期。随着我国大量新建PC窑的陆续投产,2005年已投产的2500t/d以上PC窑已有约380台(预计2010年将达600台以上),而其中已经设有和计划扩建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的PC窑只有20台左右。CDM项目开发潜力很大。因为水泥企业PC窑纯低温余热发电CDM项目的范围明确,技术成熟,建设期短,项目概念文件编制较简单,基准线研究和减排量预测较易,监测计量核实准确,项目谈判容易达成协议,因而项目可以较快获得审定批准,正式启动快,实际收益回收也较快;这对交易双方,中介机构以及CDM执行理事会等各方面都非常有利。一般来说,一台5000t/d PC窑配备8000kw的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每年约可生产3.5~4万吨的CO2当量减排额度,视余热锅炉和发电机组的效率而异。如果吨熟料的余热净发电量能达到36kwh,则每年可以达到4万吨的CO2减排当量。按目前国际平均价格7.5美元计,每年就给企业增收240万元人民币。加之我国现有名列全国10强的大型水泥集团公司都拥有多台至数十台2500t/d~10000t/d的PC窑,将它们捆绑在一起申办一个CDM项目,在1~3年之内分阶段实施。这样CO2交易额度增大,各方的交易成本降低,更是CDM执行理事会所推荐的。与其他的发展中国家或其他的重化工行业相比,我国水泥工业独具这种优势,应充分利用之。粗略估算,到2010年我国水泥工业有一半的2500t/d以上的PC窑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的话,则届时可供CDM国际销售的CO2减排额度将达每年1000万吨之多。的确是一个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的良好途径。
    我国水泥工业利用CDM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第二个领域是PC窑利用各种废渣废料或生活垃圾作为燃料替代煤来烧制水泥熟料的技术及其装备。根据欧美各国水泥工业烧可燃废料的经验数据,在熟料单位热耗750×4.18KJ/kg的情况下,烧煤所产生的CO2约为396kg/t.熟料,而烧100%废料完全替代煤时,其CO2排放量则为236kg/t熟料左右。也即,假设我国2500t/d以上PC窑烧废料对煤的替代率能达到20%的话,2010年水泥工业的CO2减排量将达3000万吨以上。这显然是一个不小的数值。问题是我国水泥工业烧废料所需的各种条件尚不齐备,各种可燃废料或生活垃圾的收集分拣预处理系统以及国家法规、规范、政策引导等方面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机制。所以我国现今只有少数几台PC窑在烧少量废料,按全国的煤替代率计实际上是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计。我国水泥工业在这个领域中的实践还很少,有关的技术与装备虽然有些设计研究院已开展了一些前期工作,但尚待实践检验与改进完善。加之各种可燃废料的物流供应及其品质检验等方面的保障仍在逐步建立之中。再者,因为各种可燃废料的性能、热值、对煤的替代性、CO2的减排当量的基准线研究与监测核实等等都比较困难,往往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或较大的波动幅度。因此虽然这一领域的潜力似乎比纯低温余热发电的还要大得多,但其CDM项目的实施难度却相当大。故建议有选择地先从一些各方面条件较好的大中型PC窑水泥厂开展示范性工程实践。国家在资金和政策等方面首先要发挥引导和启动的职责,逐步推广我国水泥工业烧废料替代煤。要实现水泥工业对化石燃料的零消耗,这一领域我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向前走。2005年,发达国家水泥工业烧废料对化石燃料的替代率全国平均大都达35%以上,预计2010年将达60%左右。
    我国PC窑烧废料的课题,其CDM项目除吸收外资,还有一个更主要的目的,就是引进先进的废料预处理与燃烧技术与装备,自主创新具有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国际碳交易的全部收益应完全用于烧废料的技术开发项目上,多少可以补充一些国家对此项目的资金投入。这就须要示范性水泥企业从全行业的长远利益出发,在项目实施的前期和启动阶段先作出一定的贡献。过去那种新技术的研制开发,以设计研究院所为主的做法难以实现成果产业化。现在必须以实力雄厚的企业,特别是大型水泥集团公司作为研制开发的主体才能较快奏效。北京金隅集团和上海万安集团等在进一步扩大PC窑烧废料替代煤的研发工作中,现在就要抓紧启动CDM项目的相关事宜。
    我国水泥工业利用CDM机遇的第三个领域是扩大利废功能,研发推广利用兼有替代燃料和替代原料功能的废料,例如油页岩、煤矸石、下水污泥等;采用无熟料或少熟料水泥;研发低温烧成水泥熟料;等等,各种节能降耗减排的新技术。这一领域的内容繁杂,情况各异,技术成熟度以及利用CDM机遇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千差万别,具体情况必须具体分析。但是作为总体的中长期发展方向,这一个领域我国是应该关注的,故此提出。
    至于其他的有关水泥工业的许多节能降耗方面各种新技术因其比较琐碎,对CO2的减排量也不多,计量核验复杂,目前尚难以利用列作CDM项目,兹不赘述。

四、怎样申办CDM项目
    对我国水泥工业而言,根据笔者的理解有二个重要的前提条件:1.如果只有一条生产线其产能必须是≥2500t/d的PC窑,否则生产能力太小,申办CDM的边际成本太高、不经济,也很难获批准;2.已经投入调试或生产的项目,其业已发挥了CO2减排功能的不能申请补办CDM,每次申办CDM项目,必须是在无此项目条件下产生的新增减排量。
    CDM项目获准而得以实施也有三个必要条件:1.要有项目涉及到的所有成员国政府的正式批准;2.对项目东道国(卖方)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促进作用;3.在缓解全球气候变化方面能产生实在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
    此外在国家的这一层面上,CDM要求所有的参与成员国必须是自愿参与的;有国家级的CDM项目主管机构(例如我国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及其设在发政委地区经济司的CDM办公室);已批准了《京都议定书》。我国是完全符合这些要求的。准备申办CDM的水泥企业首先要找到自己所在省、市政府中与国家CDM办公室相应承的办事机构,获得他们的指导或信息,以利下一步的工作开展。
    CDM的制度框架:对于已投产的PC窑水泥生产线拟扩建或正在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的水泥企业(东道国实体,卖方)来说,首先要将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获得省、市(或中央)CDM主管机构的审批。同时就可以选择国内的中介机构(设计院或咨询公司)编制有关的申报文件、进行基准线研究、减排量预测、监测和核实计划等。有时国内中介机构还需再找到国外中介才能选定较理想的投资实体(买方)。通过双方谈判,达成协议,再经有关缔约国政府的正式批准,送呈缔约方大会,转到CDM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则该CDM项目可以开始执行实施了。有时缔约方大会还要指定第三方另外一个经营实体,对该项目的合格与否作出第三方的审定,合格者才能按程序继续进行。该经营实体往往还会负责对日后CO2实际减排量的监测核实和有关该项目的核证等事宜。
    以PC窑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为例,最终申办获准成为真正的CDM项目,大致有如下几个阶段,主要为:1.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1~2个月;2.CDM项目文件准备及评审,约2个月;3.基准线研究和监测计划,约2个月;4.合格性审定,约2个月;5.项目谈判及签约,2个月;6.缔约方政府正式批准,3个月;7.报缔约方大会和CDM执行理事会最终审议,通过后正式注册登记,3~6个月;8.工程项目启动和建设,初步核实报告,8~12个月;9.CDM项目正式开始实施,定期核实和核证,签发核证的减排量及项目监测等,一直延续至10年或3×7=21年,项目完成。可以看出,从CDM项目开始准备到正式实施,虽然其中有些阶段可以重合进行,但大体上须要近2年左右的时间。从现在算起正好到2008年初,也就是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刚开始实施的时间。为了促进我国的一些企业能赶上这个时间表,我国政府需要积极尽早地准备好潜在的CDM项目,水泥企业PC窑纯低温余热发电就是其中之一,并且要加强健全中央和各级政府的CDM管理机构,制定可操作的规则,加强指导,规范国内某些乘CDM之势而新成立的各种中介机构,防止一哄而上。各有关的水泥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水泥集团也可以积极行动起来,开拓前进,不一定要等政府把一切都搞得妥善后再行动,争取时间,越早介入CDM越有利。例如山东泰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经过长期的努力开拓,已于2006年2月与加拿大的纳得索斯(NATSOURCE)公司签署了其二台PC窑(2500t/d和5000t/d各一台)纯低温余热发电CDM项目的CO2减排(每年11万吨)购买协议书。该余热发电机组为13200kw,年发电量将近1亿kwh,目前安装工程已完成,即将进行发电调试。据悉济南山水集团与日本川崎公司也已谈成。他们开拓CDM项目的远见和经验值得大家学习参改。此外还有山东淄博矿务局水泥集团、宁夏赛马水泥集团、浙江水泥公司等的余热发电CDM项目也正在不同阶段的进行之中,希望他们早日办成办好。
    最后应该强调指出,我国水泥企业抓住CDM机遇,决不是仅仅为了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出售CO2减排额度来获取一些额外经济收入,这一点是次要的。最主要的目标是通过CDM项目的运作,革新水泥企业的环保与可持续发展理念,引进消化自主创新有关的新技术,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文化。这才是我们所追求的最重要的效益。如果多数水泥企业都这样做了,那么我国水泥工业的整体提升,由大变强必将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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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21: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