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推广散装水泥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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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中,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郝福京做了关于《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权应当适当下放,分级管理。
修正案(草案)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质量和计量标准。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市、县人民政府对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西安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配制、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责任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防止粉尘和噪声污染。粉尘和噪声不得超过排放标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不得注明使用国家列入禁止目录的现场配制浆体材料技术。
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如实填报散装水泥发放量。水泥生产企业虚报散装水泥发放量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虚报量每吨四元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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