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化海砂的氯离子含量应≤0.03%!浙江台州市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为加强台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近日,台州市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台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细则》规定,预拌混凝土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者掺合料等成份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根据《细则》,一是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试验室管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出厂检验与运输以及工地使用管理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项生产资质,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项生产资质的企业不得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计量配料系统应逐盘记录实际计量情况,并能长期保存生产中的逐盘配料记录。试验室应将出厂检验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数据和检测过程实时上传到台州市建筑业管理平台。
当采用机制砂和淡化海砂混合使用时,淡化海砂的氯离子含量应≤0.03%。对于建设工程上部结构的混凝土胶凝材料总用量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最低水泥用量应满足以下规定:1.混凝土设计强度C20时不应低于200kg/m3;2.混凝土设计强度C25时不应低于220kg/m3;3.混凝土设计强度C30时不应低于250kg/m3;4.混凝土设计强度C35及以上时不应低于280kg/m3。混凝土的运输时间宜在1.5h内,当最高气温低于25℃,可延长0.5h,若延长运送时间,应有技术措施或通过试验验证。预拌混凝土供应前,供需双方应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明确供需双方在交货检验时的责任。二是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查,加强对混凝土原材料质量和生产过程质量管控的随机抽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与抽样检测。三是明确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不按规定实时上传有关信息和数据的生产企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产整改,对其所供应的混凝土应按批量进行实体检测。对存在违法违观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改或停工整改。
《细则》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细则同时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
编辑:李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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