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枞阳政府只准混凝土独家经营 坚称合理合法
安徽枞阳政府给出荒唐承诺:
十年内只准一家企业经营混凝土
另一家投入几千万的企业筹备2年陷入困境
本来是一个竞争性行业,枞阳县有关部门却承诺由一家企业独家经营。本来是一种无效行政承诺,当地有关部门却坚持认为这一承诺合法有效。
两年前,李友东等几位安徽枞阳籍企业家投资几千万元设立一家新型材料公司,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商品混凝土(在工厂集中搅拌后分送到建筑工地的混凝土)。正当这家企业加紧投资建设之际,却因为枞阳县政府办公室与另一企业签订招商承诺函——“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于是枞阳县政府以此承诺在先为由,拒绝为安徽天筑公司立项备案,以至于这家公司陷入困境。
未获行政许可
公然限制竞争
2010年年初,李友东接受枞阳县官埠桥镇政府方面的招商邀请,回乡创业,成立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友人共同投资3000万元,兴建年产60万立方米的商品混凝土项目。
征地、建设,历时一年多。2011年5月19日,枞阳县发改委下发了备案通知。然而,仅过了6天,这一项目就“卡壳”了。
5月24日,枞阳县官埠桥镇党委姚尚龙书记打电话给天筑新型材料公司负责人,表示发改委要求收回通知,不予备案。原因是枞阳县政府办公室在2007年5月28日曾与枞阳县另一家企业——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诺函,第一条就写着“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这份承诺函上面加盖了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章。
“承诺函是上一届县政府签订的,是出具给霁玲新型建材公司的,镇上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据枞阳县发改委主任张炳应介绍,新一届县政府领导也是在天筑公司项目履行备案手续、霁玲公司表示抗议的时候才知道,所以中止了天筑公司的备案手续。
张炳应说,这一承诺是以公函名义出具的,不是公开文件,县里没有几个人知道。后来,天筑公司总经理方明珠在县政府看到中止备案通知,上面写着“因校对有误,现决定废止”。方明珠怎么也想不通,改革开放30多年了,怎么还有地方对竞争性行业进行市场准入限制的?
这家公司调查发现,县政府在签订承诺函时,并没有得到任何行政许可。于是,这家公司于2011年12月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两份行政诉讼,第一是要求判决承诺函无效,第二是要求县发改委恢复给天筑公司项目备案。
今年3月,法院对第二份诉讼作出判决,责令枞阳县发改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予天筑公司项目备案。
公正判决之下,有关部门却踢起了皮球。经过反复交涉,这项目一直拖到5月初才予以备案。
明知行为不法
坚持一错再错
接到法院的判决书,方明珠等人立即着手办理手续,不料又“卡壳”了——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土地挂牌,表示天筑公司必须先兑现以前的行政处罚。
枞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解释说,天筑公司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已兴建了一部分建筑物。2011年6月9日,枞阳县国土局向天筑公司作出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11月29日,枞阳县国土局作出了“罚款9万元、收回土地、没收地面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天筑公司2010年8月开始项目建设,直至1200多平方米的生产车间建设完毕,没有收到任何部门有关停建项目的通知。但到2011年5月,这一项目备案手续受挫,之后被国土部门通知建设用地违法等。方明珠说,“这不明显是承诺函事件引发的吗?”
根据该公司与镇政府的招商引资协议,项目可以边办边批。2010年6月,天筑公司就缴纳了土地补偿款以及其他各种费用合计260多万元。“边建设、边办手续,是地方招商引资的惯常做法。有的企业投产好几年了,土地证还没有办好。说我们企业违法,只不过是不愿办手续、找个借口而已。”方明珠说。
记者了解到,2011年3月,枞阳县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意见》规定,“凡是落户我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企业只需按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关资料,其他事项由‘全程代理’单位与行政服务中心衔接,限时办结。未按时办结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然而,天筑公司的遭遇是,3600平方米的6层办公大楼静静地矗立着,四五个工人在临时办公楼里整理着文件,两条生产线闲置在院子里,整个厂区显得冷冷清清。
李圆圆表示,政府有关部门明知行为不合法,还是坚持一错再错。如今企业被整得死去活来、濒临破产。
借口前任之责
拒不纠正错误
霁玲公司责任人刘福友告诉记者,他原先在上海经营建筑和服装。2007年,这个县的有关领导诚邀他回乡投资,并且给予了“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的承诺。
2011年,刘福友获悉天筑公司也投资商品混凝土项目,于是向枞阳县政府投诉。枞阳县上一位领导答复他,承诺继续有效,否则政府的公信力何在?刘福友说,如今他也成了受害者。
枞阳县政府副县长姜奎堂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必须执行上届政府的承诺与决定。因为首先考虑政府的公信力,其次考虑它是合不合法,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
遗憾的是,枞阳县的领导借口前任之责,迄今拒不纠正错误。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说,我国反垄断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陈宏光强调,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行政,要把合法性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这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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