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山东淄博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淄博市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加快和建筑施工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广泛运用,大大提高了建设效率,对改善城市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数量发展过多且站点不够合理,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甚至出现恶意竞价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带来诸多隐患。为促进淄博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和生产行为,结合淄博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准入管理
1、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总量进行调控。目前,淄博市共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46家(张店区9家、临淄区7家、周村区6家、淄川区4家、博山区2家、高新区有8家、桓台县5家、沂源县2家、高青县3家),年设计生产能力是1380万立方米,2010年全年的统计产量约为400万立方米,年产量仅占年设计生产能力的29%,淄博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加大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数量、产能的调控力度,力求商品混凝土企业区域布局更加合理。
2、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站点进行预审。今后,新建、迁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选址要符合淄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及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合理布局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站点预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设立分站分生产线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先向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建立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预选地址及生产规模,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布局、市场需求,提出是否准许建站的意见。经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批准建立搅拌站的企业,要按程序办理完立项、土地、规划、环评、工商等手续,再申请资质证书。未经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擅自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站的企业,资质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
3、严格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核准。新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首先提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允许建立站点的预审同意证明、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批复文件等资料,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规定的资料;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12个月以上(成立时间不足12个月的提供领取营业执照后所有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原件和复印件。二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须设有在省质监总站备案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须设有在市质监站备案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搅拌系统、运输车、泵车、质量检测设备。
二、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运输、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要严格遵守《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切实落实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和检验管理规定,必须按标准、规范设立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并在相应监督机构备案,同时要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2、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3、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
4、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
5、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
6、配料计量控制制度;
7、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8、其他必要的制度。
三、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
1、资质管理部门要严格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考核,凡是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撤回资质证书。
2、禁止未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的企业生产、销售混凝土,一经发现,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且1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请。
3、禁止已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倒卖、出租、出借、允许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一经发现,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杜绝无资质企业进行资质挂靠或以分厂、分站、分生产线名义生产、销售混凝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商品混凝土企业现有的分厂、分站、分生产线须单独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自2011年10月1日起,任何未单独取得资质的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分厂、分站、分生产线不得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一经发现,对商品混凝土公司、分站、分生产线一并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罚。
5、所有建设工程不得使用无资质证书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供应的商品混凝土,一经发现,监理单位要及时下达局部停工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道施工工序;对拒不停工的,要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6、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罚。
该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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