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平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漳平市城市规划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市民生产生活环境,市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和建设部《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漳平市城市规划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漳平市城市规划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提高市民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和建设部《关于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生产、供应、运输、使用混凝土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砂、石子)、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计量集中拌制后,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建设布点。
(二)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工作,定期考核检查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企业人员素质、工作条件、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等。
第五条 市环保、发改、经贸、公安交警、城建监察、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供应、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造价管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加快发展”的方针。
第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等级初审手续。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应按批准的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不得无资质或越级生产供应。
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会同土地、环保等部门对企业生产场地选址进行现场勘察,签署规划选址意见书,经发改部门立项(或备案)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商注册,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次规划建筑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经市建设局批准同意的,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建设工程的需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企业无法生产或无法满足使用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遵守有关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和审核预算(标底、标函)、结算时,应当注明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属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保质、保量、按时供给。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商品混凝土(但除“两违”建设施工除外)。
第十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工程车辆通行证。
第十五条 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到建设工程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足够的停车场地。
第十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应执行本市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现行的材料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按照省造价管理总站的商品混凝土价格编制方法编制商品混凝土信息指导价,并每月在工程造价信息上公布;商品混凝土使用的水泥价格,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原则上每半年一次。
第十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并向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单位提供每车发货单、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有关质量保证资料。
第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2002)和《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现行规范规程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交货检验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样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制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单位旁站见证制样,见证样统一由检测单位运回标准养护直至试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数量的30%。且见证试样不得在某一批次混凝土集中抽取。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有疑义时,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站反映,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站主持下可抽查生产企业电脑配合比及生产记录、设备计量检验记录,生产企业应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因预拌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害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预拌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
第二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洒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或城区河道内。违者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污染环境,噪声扰民的,按照《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市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漳平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