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顺德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企业和工程施工、监理、建设、设计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本区有业务的,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顺德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是本区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工艺设备、计量检测手段、工序质量控制等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的进货管理和堆放管理,确保所使用的原材料符合相关的标准。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和混凝土力学性能检测。按规定应检验的原材料要及时自检和送检,自检、送检方法和频率要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水泥的使用量,在使用前,按同一水泥批号,每500吨取一个水泥试样送到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物理性能检验,确保先检后用。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购销合同等的要求设计配合比,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对设计的配合比负责。配合比表要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若需调整经合同确认的配合比,须经订货单位书面确认。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全面加强配合比设计资料管理,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应有电脑记录,且不得改动。配料清单的审核应有书面记录,有完善的签发制度和输入复核机制,确保各生产线上的混凝土配合比清单与供应工地现场的配合比清单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不同原材料、不同技术要求的混凝土先做原材料和配合比试验,并根据气候变化、工地施工情况、运输时间调整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对于有控制混凝土收缩和水泥水化热要求的混凝土,应做干缩试验和水泥的水化热试验,防止混凝土出现开裂。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出厂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从配合比的输入、原材料的投放到搅拌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混凝土生产配方和入料不出错。同时,对出厂的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当出现不合格的检验项目时,应及时向企业的技术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质量不合格的混凝土出厂。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安全运输和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厂容厂貌应保持干净、整齐有序。各类原材料应堆放整齐;厂区、道路和堆场要求排水畅通,无积水、无扬尘;泵车、搅拌车应当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河道内。
第三章 销售管理和交货检验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应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商品混凝土的销售价格不应低于市场公认的成本价,并应明确供需双方在交货检验时的责任。
第十五条 混凝土的运输距离、时间和运输过程的注意事项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的要求。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除按规定做好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检验外,还需做好混凝土的交货检验。
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负责,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承担者,或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取样试验工作,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需方不履行交货检验的,则在交货后的混凝土质量问题由需方负责。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企业应向需方提供发货单、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配合比等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具体的内容参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配合比、外掺混合料和外加剂的添加要求,以及所提供混凝土的浇筑和养护方法、使用部位的限制和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交货时,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所运送预拌混凝土的发货单,发货单的内容应符合《预拌混凝土》14902-2003中11.2.1的要求。
第十八条 需方在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明确提出混凝土的各项性能要求以及验收办法,并派出或委托专人负责混凝土的现场交货检验。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场的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频率和取样方式按《预拌混凝土》10.3中规定执行。三方应认真履行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切实执行本办法、《预拌混凝土》和《顺德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规定》中“有见证取样送检”和“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的规定,确保混凝土试件的真实性。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内容如下:
(一)确认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时止)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应当退货,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三)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目测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和留取试件。在监理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见证的情况下,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的代表对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进行检查、留取混凝土试件按合同中规定对其他指标进行检验,具体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 第10.2和10.3条的规定执行。
(四)留取的混凝土试件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表、施工企业代表和见证人确认及做好标记后,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标准养护。到期后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对坍落度和试件强度等指标的检验结果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 第10.4中规定进行判断。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表、施工企业代表和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应在交货检验单上将检查结果和留样情况详细记录,并签名确认。
判定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坍落度、拌合物质量以进场验收结果为依据;强度以三方有见证取样送检的试件强度为依据,其他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根据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当全部检验结果合格,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交货手续完成后,不再对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质量状况负责。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职责,应将预拌混凝土的订货、配合比设计、进场、交货检验、浇捣和养护等一系列过程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对施工单位就本工程所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同时按规定对进场的每批预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有见证交货检验、取样和平行检验方式进行抽检。
第四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根据相关规范和工程特点,载明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抗裂性等方面的性能指标。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进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的要求,并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裂缝。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保证预拌混凝土从搅拌运输车卸出至浇筑完毕不超过《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规定的时间。[Page]
如因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不当造成无法卸料施工的,超出标准规定的时间应作报废处理,相应的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实施全过程的旁站监督并做好旁站记录。
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旁站监理人员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应立即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员口头报告并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
(一)预拌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和易性不符合要求导致施工现场无法施工;
(二)预拌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入顺德承接预拌混凝土业务,应到区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以下简称进顺备案)。进顺备案分为单项工程备案和季度备案。取得单项工程备案的外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备案企业)可直接承接该单项工程业务;取得季度备案的备案企业可在该季度内在其资质范围内直接承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备案企业首次申请进顺只能办理单项工程备案,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备案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暂定期已届满。
第二十八条 首次办理单项工程备案的企业应在顺德局办文窗口提交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顺德区外来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登记表》(预拌混凝土企业专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备案企业与需方签订并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购销预拌混凝土意向书或购销合同,有拟供应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
(四)所供应的混凝土从搅拌站到施工现场的运输路线图;
(五)有负责该批混凝土质量的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和试验人员名单,其中持证上岗的试验人员不少于6名;
(六)企业情况简介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七)原材料第三方检验报告及有关工程项目的试配资料、强度评价资料;
(八)备案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和产品质量评价表》。
第二十九条 自提交单项工程备案申请之日起,区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企业的生产能力、质保体系等情况的调查,并加具备案意见。
第三十条 备案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并在区建设局办文窗口提交真实、齐全、合法、有效的资料,可申请办理进顺季度备案:
(一)在本区曾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或季度备案,且提供的预拌混凝土无质量问题;
(二)无弄虚作假行为,社会信誉良好,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和产品质量评价表》。
第三十一条 备案企业在顺德区承接业务期间有下列行为的,顺德局将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已办理季度备案的,将暂停其季度备案的资格改为单项工程备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办理进顺备案的资格,暂停备案资格时间的长短,视情节轻重而定;已办理单项工程备案的,将暂停其进顺备案资格,暂停备案资格时间的长短,视情节轻重而定。
(一)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二)违反佛山市顺德区有关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的;
(三)未办理备案手续进入本区承接业务的;
(四)发生一起以上(含一起)四级以上(含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五)承接工程业务期间,无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管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两次以上(含两次)整改后仍未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质监站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现场抽检,在抽检预拌混凝土质量时,可以同时对配合比进行验证。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进行质量抽检,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强度和影响混凝土收缩开裂的指标,并将检查结果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让社会了解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预拌混凝土企业信誉档案管理制度。区建设局将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人员、规章制度、设备设施、质量保证体系、厂容厂貌等进行考核,并开展现场混凝土质量抽检。企业的信誉情况和产品质量情况将适时地在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的原材料进货记录、自检情况、使用情况、生产销售的价格与数量月报表及混凝土交货检验情况报区质监站备案。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对制作或提供假试样无证试验、超越业务范围出具试验报告涂改或抽掉不合格试验单据等行为,区建设局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文的,不按规范标准浇筑养护混凝土的、不作交货检验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等处罚。
第三十七条 浇筑混凝土过程中监理人员未履行旁站监理职责,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对监理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低于市场公认的成本价销售商品混凝土扰乱市场的,区建设局将视情节对该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必要时,可责令企业整改。
第三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因质量问题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经调查确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责任的,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返工,并赔偿需方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预拌混凝土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质量纠纷,供方或需方可委托区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技术检测,并根据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对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供需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顺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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