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 · 2010-08-10 00:00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力度,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及规范标准的规定,现将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原材料合格供应商名单制度

  1、建立健全水泥、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合格供应商制度。原材料合格供应商名单应在使用前报市构件质监站。

  2、构件质监站应对报备的,且已完成相应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验证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不得用于混凝土生产。

  3、自2010年7月1日起,应将经确认的合格供应商名单作为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提供给使用单位。

  (二)强化质量检验工作

  1、应在原材料采购合同中明确原材料质量验收指标,所采购的水泥、砂石等材料应具备各相关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质保书。

  2、当水泥等材料的供应含中转环节时,如原筒仓发生变换,则应对首车材料进行快速检验(如水泥凝结时间或安定性检验)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他规定项目的质量检测仍按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3、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加入全市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配备混凝土抗压、水泥抗压抗折等项目自动采集设备,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三)强化混凝土配合比管理

  1、严格执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采用不同厂家或品种(等级)的水泥、外加剂,应通过实验确定混凝土配合比;其他原材料发生变化,应通过试验并结合生产条件确定配合比调整预案。配合比试验数据应独立存档备查。

  2、混凝土配合比应汇编成册。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和实际生产配合比一致,禁止出具阴阳配合比。

  3、严禁随意调整配合比。生产过程中配合比调整应由试验室专职人员签发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

  (四)强化混凝土生产管理

  1、拌站、料仓、堆场应符合环保要求,鼓励环保型生产方式。

  2、凡不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和独立计量装置的拌站,不得使用混合砂生产混凝土。

  3、搅拌车应标志清晰,车容整洁,安装GPS定位系统,禁止超载、超速运行。

  二、施工总包企业应加强现场混凝土质量管理

  1、应建立工程项目混凝土合格供应商名单,并经企业批准后报项目总监。

  2、应根据工程部位、结构的不同要求,明确合理的混凝土坍落度要求。预拌混凝土出厂后严禁加水。

  3、应做好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工作,施工现场应建立混凝土标准养护室;严禁无证人员或其它企业代做试件;从2010年7月1日起,对现场试件养护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代做试件的,相应的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实体检测;严禁随意提早拆模。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混凝土工程质量管理

  1、在审核总包企业的混凝土报审资料时,应核实由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水泥、外加剂合格供应商名单;凡报审的混凝土供应商不在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的,应要求项目经理出具书面理由。

  2、负有现场混凝土质量验收的见证及监督职责,应参与混凝土施工全过程,并将旁站记录、影像资料留存归档。

  3、当发生混凝土试件不合格时,应见证检测单位、施工企业实施的后续检测、处置工作。

  四、行业协会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质量自律管理

  1、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应加强混凝土行业质量诚信和文明生产管理;倡导使用格式合同,明确质量要约;通过样板引领,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封闭式”环保型生产方式的推进力度。

  2、市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管理,推进混凝土及水泥检测信息自动采集等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1、市构件质监站应加强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有质量隐患的预拌混凝土,实施施工现场跟踪检查。

  2、各区(县)监督机构应将辖区内的混凝土生产纳入日常监督管理中,对生产现场的混凝土用原材料及工程现场的混凝土实施监督抽查。

  3、凡时间间隔在一年之内,同种材料被监督机构监督抽检判为不合格两次以上(含两次),而企业内部试验室却检测合格的,市安质监总站将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其内部试验室该项材料检测资格,暂停期间该种材料的质量检测由其他对外检测机构进行。

  4、监督机构将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和使用未复试原材料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将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将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商和混凝土供应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凡监督抽检两次不合格的,将取消相应的建材备案,清出建设市场;将建立健全质量不合格企业的曝光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商和混凝土供应商名单。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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