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自律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市场行为,提升社会诚信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住建部、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自律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取得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的会员企业。
第三条 南通市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协会负责全市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自律的日常监管工作,着重落实行业政策,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性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运行和产品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 协会是政府部门的助手,应当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协会也是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行为
第五条 凡从事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企业,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发的《企业备案证书》(砂浆企业),配备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资质等级的规定和工商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砂浆企业备案证书》的,不得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第七条 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砂浆企业备案证书》。
第八条 企业改变名称、办公地址、生产场所、法人代表、技术或财务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和隶属关系等,应当及时到资质审查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所有须持证上岗人员,均需到本协会进行登记备案。凡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通报本协会。
第九条 企业应积极配合资质审查等管理部门的年度核查工作。
本协会有义务将企业市场信用等情况,及时反馈至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条 本协会协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应认真遵守《南通市市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暂行管理办法》(通质监〔2007〕9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因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造成质量争议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质量鉴定,并对质量责任方进行裁定。质量鉴定结果需同时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第四章 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办公区、生产场所、原材料堆场、停车场、生活场所等管理规范、整洁有序、环境良好。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有计划和记录,办公及生产场所危险处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有安全应急预案措施,安全防护、安全用电、安全消防措施达标,运输车辆自觉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安全行驶,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文档、生产、检测、销售、安全等台帐资料齐全规范。全面、及时、准确的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和报表。
第十七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健全劳动保障机制,不克扣、拖欠员工工资,抓好员工的教育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市场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与使用单位应签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合同,合同条款应符合《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合同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所签合同按月到本协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或各县﹝市﹞协会)备案。
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企业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行业职业道德,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以一流的质量和优质的服务,按合同约定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供销任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十九条 自觉维护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市场的正常秩序。企业之间应建立“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合作伙伴”的正常关系,加强交流与合作,以自身优势(质量、服务、诚信)参与竞争。不得对同行进行中伤和诋毁;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不随意提价、抬价,不高估冒算,损害业主利益;不相互杀价、盲目压价和降价,不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弄虚作假,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自觉抵制不合格、低标准的产品用于工程;按工程计划供货,不得影响工程进度,不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偷税、漏税、逃税,损公肥私牟利;文明生产、文明施工,不扰民、不污染公共场地和设施,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各企业应自律经营行为,精诚团结,相互合作,在遇有设备或原材料供应等发生困难时,企业之间应鼎力协作,互相帮助,维护行业信誉。
第二十一条 遵守一个工程或一个标段只发生一个合同的原则,对于已签订合同或正在供货的工程,其他企业不得介入;因工程拖欠货款发生争议时,其他企业不得向发生争议的工程供货;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配套服务等原因发生的争议,且供需双方协商未果时,其他企业不得向发生争议的工程供货。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诚信优良企业”考评制度,对质量高、服务好、诚信经营、用户满意度高的优胜企业予以表彰、授牌,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事故和不良行为登记备案制。凡是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应及时报本协会登记备案。发现有任何不良行为(资质、承揽业务、工程质量、工程安全、人员工资等方面),本协会均要进行记录、登记,并将登记、备案及其他有关记录提供给相关的政府部门,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年度核查和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协会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实行保证金处理制度。每个会员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防违规保证金,对违规企业实行经济惩戒。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第五至第九条的,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的,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的,依照相关法规及省、市行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内部通报、曝光、取消评优资格、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停业整顿直至撤销资质;有违规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和个人对企业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13-85333092、85333095、83517047。
各县(市)可向所在县(市)混凝土协会或散装水泥办公室举报,也可直接向市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南通市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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