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对膨胀剂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前不久,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针对该市混凝土膨胀剂的使用问题下发文件,明确指出:设计单位应明确性能指标,而不是指定特定型号及掺量;采购单位应对膨胀剂质量负责,施工建设单位采购时应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先检后用,按批复验;混凝土企业应完善质量检测制度,按规定进行配合比设计及生产计量控制。
无锡市经过前阶段进行的膨胀剂质量专项检查后,建设市场混凝土膨胀剂的质量及使用行为有了明显的改观,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大多数混凝土企业没有检测能力,在生产计量时采用手工计量;某些项目施工建设单位直接采购膨胀剂,参与混凝土配比设计,却未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材料质量失控,影响混凝土质量。
去年10月,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开展现场监督检测时,发现某项目施工单位与4家混凝土企业签订了混凝土供货合同,并与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膨胀剂供货合同,至今膨胀剂已经向上述4家混凝土企业供应了10批次,约250吨,但开展见证取样复验检测仅1次,检测项目也仅检测了“7天限制膨胀率”1项,违反了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目前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正在调查处理此案。
同时,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再次强调:设计单位应明确掺膨胀剂的性能指标,而不是指定特定型号及掺量。“甲供材料”采购单位应按材料见证取样送检,要求进行膨胀剂质量检测。全市混凝土企业应进一步规范掺膨胀剂混凝土质量控制行为,各企业应根据膨胀剂技术标准建立膨胀剂检测能力,完善留样制度,使用“甲供材料”时应检查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全市混凝土企业应建立膨胀剂自动生产计量设施,最大程度限制人工计量行为,确保膨胀剂质量及使用行为在混凝土企业内部得到有效控制。
作者: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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