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犍为县10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并推广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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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机构在办理施工许可、工程招投标、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时,对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要严格把关;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凡未经规划批准的混凝土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混凝土质量,搞好供应和服务,及时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进入城区的预拌混凝土及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清洁,防止污染城市环境;对在禁止现场搅拌的时间和区域范围内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搅拌,并依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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