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市出台加快预拌砂浆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8/12/05 00:00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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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和市环保局于十一月六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无锡市预拌砂浆发展的实施意见》(锡经贸环资[2008]63号),全文如下:

各市(县)、区经贸(经发)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省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质监局、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精神,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建筑建筑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现就我市预拌砂浆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预拌砂浆发展的意义

  预拌砂浆是随着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文明施工要求发展起来的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是由专业化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预拌砂浆分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预拌砂浆按科学配方实行工厂化生产,可以保证产品质量,可以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建筑工程中应用预拌砂浆,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机械化水平,可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促进文明施工。加快我市预拌砂浆的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提高水泥散装化程度的重要途径。

    二、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部门协调综合管理

    我市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

     市经贸委及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我市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配合市建设局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投产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具体办法另行发布),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备案。

  (四)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的培训、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培育。

  (五)负责发展预拌砂浆政策的宣传。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建筑行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严把市场质量关,负责对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和使用过程的质量监督。

   (二)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编制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以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 三)负责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对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要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招投标范围。

   (四)负责并会同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道路运输和装载行为的监督,防止车辆超载;按有关规定核发通行证。专用车辆要服从当地交通管理。

  交通部门负责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超限行为的监管,对专用车辆的有关规费按现行优惠政策执行。

  质监部门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前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和投产后的环保监管工作。

  三、明确目标,分步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按先试点后推广,先鼓励后强制,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的次序逐步推开。

  全市二环线之内新开工建筑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待条件具备后,上述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下称“禁现搅拌”),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随着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逐步深入,“禁现搅拌”区域将进一步扩大。

  在“禁现搅拌”区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四、加速预拌砂浆的市场培育,规范预拌砂浆的市场管理

  (一)预拌砂浆企业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预拌砂浆的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按《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备案。在起步阶段,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预拌砂浆产业,培育一批骨干企业,逐步形成与预拌砂浆应用市场相匹配的生产规模。

 (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及国家其他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三)新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的要求。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和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企业散装砂浆的发放能力应当达到80%以上。

  (六)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必须到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办法另行制定),服从当地公安、交通部门的管理;需要进入禁区运输的应办理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

(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标准,加强对预拌砂浆的计量管理。

 (八)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九)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和鼓励工作。

 (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十一)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必须在设计概算中和编制预算时,注明预拌砂浆的使用量和相关要求;属于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上对预拌砂浆的使用予以明确。

 (十二)预拌砂浆使用单位不得向没有经过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登记的企业购买预拌砂浆;使用干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散装干拌砂浆。

 (十三)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限期改正。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活动(包括文明工地、优质结构工程、“太湖杯”优质工程等);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办公室不予退还。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内,应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原始发票。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低于工程应使用部分,视为现场搅拌(不含经批准进行现场搅拌的部分),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十四)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规定用途,经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确定重点扶持预拌砂浆生产、物流及科研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无 锡 市 经 济贸易委员会(章)

无  锡  市  公   安   局(章)

无  锡  市  建   设   局(章)

无  锡  市  交   通   局(章)

江苏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章)

无 锡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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