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8/10/17 00:00 来源: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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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建管办(2005)第155号文《关于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保证本市建设工程结构安全质量,杜绝不合格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流入本市建设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 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销售合同和工程设计组织生产供应,确保工程使用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品种、规格、型号符合合同要求。

  二、 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单位应按照标准图集(或设计文件)、有关标准规范和管桩生产工艺制度的要求组织生产,加强过程质量控制,确保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

  三、 在没有其他可靠技术措施的条件下,高强混凝土管桩(PHC)必须经高压釜蒸压,未经高压釜蒸压的管桩,不得作为高强混凝土管桩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四、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单位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端板,确保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和接桩质量。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单位不得使用平铸法或离心法工艺生产的管桩端板,不得使用厚度负偏差和外形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端板。

  五、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单位应加强管桩的出厂管理,确保出厂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符合合同要求和产品质量要求。同时每根管桩桩身表面应有明确的标识,写明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并对合格产品标明合格标识。

  六、 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质量检查,并应严格审核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质量资料。

  1.使用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单位生产的混凝土构件,应审核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2.使用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单位生产的混凝土构件,应审核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和产品出厂“合格证”,同时还应按市建管办(2005)第155号文《关于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审核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报告”。严格按规定验收进场预制构件的质量。

  七、 我站将加大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对施工现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进行抽查,并取样进行结构性能检测和破桩检查钢棒直径、箍筋间距等。对不合格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和质量问题较多的生产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投诉举报电话:64687422(传真),也可通过www.scpcp.sh.cn网进行投诉举报。


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
二○○八年十月八日

抄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抄送:各区、县、专业质监站,市混凝土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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