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邮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觇

2008-09-01 00:00

各施工开发企业、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和使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高邮市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现将《高邮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高邮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实施细则

高邮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高邮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高邮市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高邮市市区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高邮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工程科负责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工作:

  (一)监督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对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配合比、试块强度等原始实验记录进行抽检;

  (二)每月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选用的主要原材料以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每季度书面报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报送建筑市场监察执法大队查处;

  (四)督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每月的生产报表报送至局行业管理科;

  (五)受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投诉工作。

  第五条  现场一次一个台班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抢险救灾工作、农民自建住宅以及《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符合《办法》所列情况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要求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建设单位应填写书面申请报告,陈述理由,附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证明、道路交通示意图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后,报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混凝土生产、检测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切实执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现场搅拌混凝土生产的监督。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经营范围内生产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切实抓好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组织生产。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制订优于国家标准、规范的企业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厂区及周围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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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的质量监管,所有原材料在进入搅拌站时,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按批进行验收和检验,并作记录,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使用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不得使用未经淡化等方法处理的海砂。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定期由法定计量鉴定部门鉴定。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人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在混凝土出厂前对混凝土性能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出售和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与个人,应验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购买无证企业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

  第十四条  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与个人,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

  供货合同应根据《合同法》规定注明价格、数量、技术参数、供应时间、输送办法、验收条款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供货合同双方应依据本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发布的预拌混凝土市场信息价,结合运输距离、泵送距离、供应时间、供应数量、结构特殊性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预拌混凝土合同价格。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对验收过程进行现场监理。验收后,各方单位应当在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记录上会签。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采取相应的保洁措施,预防带泥进入市区污染道路。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组织验收时,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确认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目测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和卸料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止),当该时间不符合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时验收不予通过;

  (三)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满足技术标准时,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当出现混凝土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时,应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协同处理,并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和生产单位三方必须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进场预拌混凝土在交货地点进行有三方见证随机取样。每次取样必须按规范要求备置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分别用于检验混凝土的强度和结构实体检验,取样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用于标准养护的试件,按合约规定,可以在有条件的现场标养室养护或共同确认的有条件的标准养护室养护。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的认定依据:

  (一)进场的混凝土坍落度、拌合物质量以进场验收为依据;

  (二)预拌混凝土强度以三方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标准养护试块强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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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质量指标的认定由供需双方根据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对反映结构实体质量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按施工单位要求及时提供小批量混凝土。需要使用小批量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及早通知生产企业,便于生产企业统一安排生产。如生产企业拒绝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小批量混凝土,建管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办法》进行查处外,还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与资质年检挂钩。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编制《预拌混凝土使用指南》或《预拌混凝土注意事项》等资料,告知、说明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混凝土时应注意的事项。《使用指南》或《注意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生产企业《使用指南》或《注意事项》组织施工,不得任意改变预拌混凝土使用性能。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向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对违反《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向建筑工程管理局举报。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管理工作。对违反《办法》及实施细则行为,责令改正,同时取消该建筑工程项目优质工程申报评选资格。

  (二)如混凝土试块检测结果不合格,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最终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费用由需方承担;最终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施工企业争创安全生产文明工地,必须按《办法》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站对违反《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工地,将取消该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申报资格。

  (四)建筑市场管理处,对违反《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企业项目部,同时又达到一定规模体量的建筑工程项目,取消优秀项目部申报评选资格,并在《江苏省建筑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中对该施工企业不良经营行为予以记录。

   (五) 建筑市场监察执法大队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举报属实的,对违规单位将依据《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高邮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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