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巨头对中国行业龙头展开廉价掠夺式并购(下)
强势垄断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近年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涉及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法规和办法相继出台。这标志着中国政策的闸门已经打开,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已不存在任何制度性障碍,外资可以并购的目标企业涵盖多种组织形式与所有制形态的中国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以及民营企业。
不过事实证明,跨国巨头们在对于中国企业的并购潮中,几乎都将关注目光集中投向国有企业改制。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地方官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对某些国企来讲,合资绝对是一条出路。国企必须改制,否则后面方方面面的事情都无法解决。”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在指导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在扭曲的政绩观驱使下,草率选择让跨国公司并购龙头企业的方式来参与其改制。
“这是当前国企改制中的一种不正常的倾向,如果原国企产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外的国企,则被地方政府一些官员认为‘改制不彻底’,‘改了也等于没改,改来改去还是改到国企的饭碗里’。而跨国公司的财力、技术、品牌等更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同时还可兼收‘引进外资’的‘政绩’。”国家发改委研究员高梁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一语中的。
从近年来外商投资情况看,外商独资企业比重上升很快,从1985年的0.66%、1990年的不足20%,上升到1999年的38.5%;而从2005年1-10月份利用外资的情况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实际利用外资比上一年同期分别下降11.76%和42.83%,而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同比却增加4.27%和43.63%。
从正式对外披露的30多起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案例来看,来自美国企业的并购案件最多,占30.2%;欧盟企业次之,占27.3%;来自东盟国家和香港的企业都占9.1%;日本企业为2例,占6.1%;加拿大、印度等各1例,占3.1%。
“跨国公司利用资本运营控股并购我国企业后,通过对我国产业尤其是战略性产业的控制,将可能垄断或图谋垄断国内一些产业。外资控股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就在于它可能导致的垄断。”白津夫分析说,如果外资并购造成垄断,外商不仅控制国内市场,制定垄断价格和瓜分市场策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容易制约内资企业成长和技术进步。
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士意识到了外资对行业形成威胁的负面影响。国家发改委研究员高梁于2005年12月底在《联合早报》上撰文称,“应该反思过度开放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给脆弱的国内工业以喘息之机。
不只是在中国,全世界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跨国并购,这使得世界各国的监管机构对此极为关注,各国纷纷制订有关法律对其不当行为进行约束。
美国等西方国家对重要行业的跨国并购一直实行严格的管制,包括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审查程序,实行积极有效的行政和法律干预等。可以说,美国是全球第一个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国家。
美国的并购法规体系主要由两部分法规组成:一是国会规制并购行为的法律,二是政府规制并购的行为准则。美国在上世纪30年代就制定了《反托拉斯法》,还设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重要行业的跨国并购进行评估和审查。从我国联想集团并购IBM的PC业务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以及中海油并购美国尤尼科石油公司、海尔并购美泰公司等,均因美国政府干预而失败的事例可以看出,一直积极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美国,对重点行业的并购和垄断也实行了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为保护本国的产业而建立有关限制性措施,给跨国公司对其并购造成困难。
在德国,《公司法》规定跨国收购中,当一个人收购德国公司25%或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时,必须通知联邦卡特尔局;当收购产生并加强市场控制地位时,这种收购将被禁止。
在加拿大,目前,任何超过2亿美元的并购协议都必须经过加拿大政府批准方可生效。
此外,韩国已经出台帮助国内企业抵御外资恶意收购的新规则。这项在2005年3月份生效的新规则规定,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投资者,在公开控制公司经营权的意向后,5日内不得行使投票权且不得继续购入股票。韩国公司成为收购目标后,可以增发股票或发行债券以对抗恶意收购。如果投资者在柜台市场公开收购某公司5%以上股份,目标公司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以进行自我保护。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对于外资并购,我国有关部门在2003年出台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首次对并购导致过度集中的审查问题作出了规定,提出防止外资并购造成市场过度集中。但从已经实施的30多个审查案例来看,尚没有运用权力作出禁止合并的决定,而且审查制实际上成了备案制。虽然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了禁止外商设立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产业内容,但可操作性不高,目前并没有单独制定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而是把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与其他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等同视之,对于哪些领域允许外资并购、哪些领域鼓励外资并购、哪些领域禁止外资并购,主要靠部门内部掌握,缺乏全国统一、透明、公开、操作性强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
“在欧洲、拉丁美洲等国家都有相应的限制性法律制止外资并购本国企业。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市场开放条件下,面对外国公司的竞争压力,如果没有经营能力,企业自身无法生存下去的时候不得不开放股权。而在开放股权上,我国法律又没有明确条文禁止其接管。如果有相应的法律条款规定,外资肯定不会进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杨瑞龙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关键的问题是我们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哪些产业要进行保护。
“这轮外资并购,中国不但不限制,而且还在鼓励,任何国家都在限制重要的工业、金融等不能随便允许外人随意并购。我真的为中国捏把汗。”高粱义正词严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外资经过前20年积累对中国投资环境认同后,试图在中国加入WTO之后瓜分掉中国的市场。如果这种瓜分真的得以实现,意味着中国民族工业的衰亡,“照此下去,我们到哪里去寻找中国民族工业的百年老店?”
外商并购投资是当前国际资本流动的新趋势,也是目前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形式,对于盘活国内存量资产、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技术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外商并购投资集中在我国关键领域的重点企业,其意图已不完全是商业性的,而是具有明确的战略指向。
外商并购投资的新特点
一是并购的条件越来越苛刻。控股权、控制销售权及财务权、品牌使用权上,外商都提出明确的控制要求。其中在控股权方面,表现得更为迫切,包括最初以参股、相对控股实施并购的跨国公司,现在也在谋求通过增资扩股实现绝对控股。今年上半年,在引进外资中,属于增资和并购项目明显增多,如四川省外资企业增资和外商并购投资额同比增长185%,占全省外商投资总额的56.5%。
二是整体布局、全行业通吃。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从过去单向选择,发展为有计划、有步骤的战略行动。从跨国公司比如美国的卡特彼勒对我工程机械行业的并购可见,其整体布局意图明显。
三是重点选择行业的排头兵企业。目前,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实施的近乎于是“斩首”行动,专门选择行业的排头兵企业作为并购的重点,利用国有企业改制和地方推进国有产权改革的时机,加快了并购的步伐。并且不遗余力、不惜血本,意图通过拿下行业排头兵企业,控制战略制高点,实现对整个市场的操控。
四是在华并购成为跨国公司的“联合行动”。对我行业排头兵企业的并购,既有跨国公司的单个行动,也有跨国公司间的合作之手,其“联合行动”不免要有“合谋”之嫌。其中既有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也有与投资公司或基金的相互配合。例如在美国卡特彼勒大举进攻中国机械工程行业的同时,美国凯雷投资集团遥相呼应,2005年10月25日,凯雷投资集团以3.75亿美元(约合30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了徐工集团85%的股权。如此“绝配”,显然不是简单的巧合。而实际上,凯雷投资的最初收购设想,就是希望转手卖给卡特彼勒公司。但由于在收购协议上有“不许把徐工转手卖给竞争对手”这样的限制性条款,凯雷投资只能暂时作罢。然而,凯雷投资作为风险投资机构退出是迟早的事,当徐工在境外上市,凯雷投资完全可以通过慢慢卖掉所持的股份的方式退出。届时,国际竞争对手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对徐工机械的控制则是顺理成章的。
五是采取分步到位策略。对有的重要企业的并购不能一步到位的,跨国公司往往采取分步走的策略,通过逐步渗透、迫使中国企业逐步就范。有时,为了得到一家合资企业,跨国公司在与中国企业进行合资以后,就采取让其陷入亏损的办法,直到将合资企业的中方拖垮,中方愿意将整个企业拱手相让,合资企业最后变成了外方独资企业。西北轴承厂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这家企业在拿出铁路轴承这一块优质资产和德国某公司合资后,一步一步地失去控制权,最后不但丢掉了合资公司,而且丢掉了有竞争力的高端主导产品的市场和制造资质。
积极应对跨国公司战略并购的措施建议
一是确立明晰的产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战略产业,整体规划产业发展和企业改革,对于战略性产业和重要企业,外资进入的方式和深度要有明确的界定;对于涉及到战略产业和重要企业的并购重组,必须坚持国家战略利益至上的原则,在服从战略利益的前提下考虑企业的商业利益,避免以牺牲战略利益、长远利益为代价去换取眼前利益。
二是积极推进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当前,在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更要处理好开放与共赢的关系,既要努力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外资,加快结构调整和重组改革,不断提升我国产业的规模和水平;又要在开放中保持自主和理性,要树立合作共赢的意识,在对外合作中保持自主、发展自我。不能再搞那种“一厢情愿”式的招商引资,更不能以牺牲自主去换取合作。只有在合资合作中保持自主、发展自我,才能实现长期的合作共赢。
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外资并购发展。正确把握当前国际资本流动的趋势和特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外资并购发展。既要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外资并购投资的环境,努力使并购投资成为我国吸引外资新的增长点。也要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引导,规范其发展。同时,要以《公司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推进企业依法改革、规范改制。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程序,理性选择适于企业实际的合作伙伴、合作形式,不能盲目资本化运作,防止以搞运动的方式推动企业改革重组。
四是创建多部门联合并购审查机制。重大并购重组活动,要经过专项评估和论证。对于战略性产业和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企业,在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必须通过专项审议。同时,建立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防范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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