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推行“混凝土”标准买卖合同

2008-07-18 00:00

  为了规范锦州市建材市场,维护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外加剂买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锦州市从7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辽宁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和《辽宁省混凝土外加剂买卖合同》。

  凡在辽宁省境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均应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中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具有预拌混凝土资质等级企业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之间供应混凝土的买卖关系标的物。

  签订合同前买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甲方)和卖方(预拌混凝土企业、乙方)要互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与分公司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外,不具备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单位,合同应加盖该分公司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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