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构件不合格 酿出命案业主获刑

2008-07-03 00:00

  6月25日,澧县法院对被告人张兴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兴林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兴林系澧县宏达预制厂(位于澧阳镇护城居委会)企业主,该厂主要生产、销售预制构件。2007年5月,沈某承包兴建雷某、严某位于澧县猪鬃厂安置小区的私房,向被告人张兴林订购不受检的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即预制板)。8月19日,该工地将从被告人张兴林的预制厂购买的16块3.3米长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安装在新建房屋的三楼。次日下午2时许,安装在三楼的该批预制板断裂,砸断二楼的预制板后,将正在一楼施工的人员熊某压死。经澧县质量监督检验与计量测试所检验,该批次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为不合格产品。另查明,案发后经协商,由工程承包人沈某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5万元,其中由被告人张兴林赔偿8.5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兴林明知生产的预制构件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安全标准而予以销售,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鉴于被告人能悔过认罪,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澧县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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