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时生产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2008/07/01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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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通[2008]1号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推进全市墙体材料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656号)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在全市限时生产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钦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灵山、浦北、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单位和个人的新城、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市范围内不得生产实心粘土砖,不得从事实心粘土砖经营活动。

  二、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应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2008年1月1日以前,淘汰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450型普通挤砖机,SJI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1000型普通挤切打条机,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等落后砖瓦和砼砌块设备(窑炉)。

  四、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粘土砖生产线。砖瓦和砼砌块生产企业(个人)应到辖区内的墙改机构申报年度登记备案。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作如下处理:

  (一)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内仍继续设计、使用的,有关部门不予通过设计(或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开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处以每立方米10元或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砖瓦和砼砌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包括窑炉)和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个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依法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供电部门依法对其停止动力供电。

  (三)新建粘土砖生产线的砖瓦和砼砌块生产企业(个人)未向辖区墙改机构申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改机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未取得墙改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有效期已过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采矿及用地审批手续或取消其《临时用地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或年检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

  (五)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地制砖,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及规模,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再为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办理采矿及用地审批手续。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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