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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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建管[ 2007 ] 110号
各建设、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市政、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和噪音,规范建筑工地,确保工程质量和市民居民环境,根据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生态城市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中统一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是指将水泥和其他掺和料经专业厂(站)预先搅拌后用于建设工程的混凝土拌和物。市建设局是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量在300立方米以上或者一次性使用在9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三、凡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使用需要,合理布局,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抢险、抢修等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其粉尘、噪音、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五、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质量标准,狠抓产品质量,为建设工程提供合格、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预拌混凝土。
七、违反本通知的建设单位(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国家、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从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
新密市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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