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建委关于加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管理的通知

2007/01/26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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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建〔2007〕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防止和减少发生质量通病,积极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市建委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加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下简称砌块)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砌块生产厂家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其产品在厂内养护时间不得低于28天,出厂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同时应标明生产日期、强度等级、密度等级。属于轻集料混凝土的应标明砌块中轻集料的含量。用于建筑物外墙自保温的砌块还应提供传热系数的检验报告。

  二、施工单位必须严把材料进场验收关,不得选用无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不合格企业生产的砌块。砌块进场后应建立台帐,明确每批进场砌块的规格、数量、强度等级、密度等级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复试,复试结果满足要求、监理单位签发准用意见后方能使用。

  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实施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按随机取样的原则进行取样,取样前应及时通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人员应对取样过程实施监督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参与现场取样。

  四、委托单位在办理砌块检测委托手续时,至少应包含强度等级和密度等级两个项目,同时应明确砌块的设计强度等级和密度等级。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进行砌块检测时,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GB/T4111-1997等标准和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报告中应明确设计指标和实际检测结果,发现不合格产品时,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六、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根据《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抽样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大施工现场砌块的监督抽检力度。

  七、对在检测过程中不执行国家标准、弄虚作假、违反公正性规定的检测机构;在监督抽检中发现使用不合格砌块的施工企业和见证取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监理单位,市建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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