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2008/05/14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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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更加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现场的文明程度,确保我市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部管理。一是要加强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生产、调度、运输及后勤保障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对试验室的日常管理。试验人员要持证上岗,要定期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和组织学习,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要确保设备齐全,运行正常,严格原材料的进场登记和验收,严格按标准和规范留置试块和对外加剂的检测,及时、准确、完整地实施各项实验资料整理。做到组织机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环境条件标准、工作程序规范,确保检测试验工作的真实、公正、准确、科学。三是要加强企业的厂容厂貌建设,保持办公、试验、生产厂区绿化美化、干净整洁,提高文明生产程度。

  第三条、严格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从材料进场、贮存、计量、搅拌、运输必须认真执行《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标准。

  第四条、严格对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及时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存查的混凝土发货单(副联)、拌合站接收人签字的配合比通知单、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质量备案表、供货合同。监理单位应对供货单位混凝土质量以及施工单位的混凝土浇筑质量进行监督,并负责组织混凝土开盘鉴定。混凝土开盘鉴定一律使用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的鲁JJ—008表格式(见附表)。监理单位还应及时组织监理、施工、供货企业三方共同进行混凝土坍落度检测、砼试块留置等。

  第五条、按照《胶南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我市统一使用青岛市预拌混凝土标准合同文本《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的公章要盖单位法人公章,合同内容要明确注明各种标号的混凝土的浇筑部位、浇筑数量。各种标号的混凝土的浇筑部位要在每车次运输单上进一步明确到轴线部位。

  第六条、进一步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经三方见证留置的标准养护试块,要由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分别养护。施工单位的试块要放在工地或由第三方养护,严禁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其供应工程的施工单位代为养护。

  第七条、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备案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一经签订供货合同要立即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备案,质量备案人员随即通知监督员对该企业所供混凝土进行质量监控。如发现该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先使用后备案的,将责成有关单位对备案前使用预拌混凝土部位进行结构鉴定。

  第八条、使用预拌砼的工程,在主体核验之前申报主体技术资料时,预拌砼生产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交该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内部试验资料(包括碎石、砂、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试验报告,资料可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将该部分资料单独成卷,与主体施工技术资料一并报质量监督站审查,否则,该工程主体不予进行核验。

  第九条、为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增强服务意识,确保预拌砼质量,对一个单位工程(未在招标书中预先注明由多方承担的)只能由一个混凝土企业供货,与需方签订唯一的合同,预拌砼需方无正当理由,严禁中途随意更换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确因预拌混凝土质量、供应方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等原因,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的,需方应提前向质量备案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在双方按合同结算工程款后,方可更换供应单位,新的供应单位应按规定重新进行质量备案。否则,视为未备案处理。

  第十条、使用预拌砼的工程,严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擅自使用现场搅拌砼,一旦发现,立即停止施工,并对使用部位进行结构鉴定,同时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严厉处罚。预拌砼生产企业严禁为施工单位虚开运货单,否则,将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

  第十一条、预拌砼生产企业要增强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无故拒供,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停产整顿。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胶南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地入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的通知》(南建管字[2007]7号)文件规定,外地向我市供应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按规定办理入市备案登记。严禁市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各种名义或形式挂靠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揽业务,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胶南市城乡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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