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砼质量监管的若干意见

2008/05/09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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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规建建〔2008〕15号

港区规划建设局、新区城建分局,各镇建管所,各商品砼生产、监理、施工等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砼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及耐久性,提高预拌商品砼质量稳定性、可靠性和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根据《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规范规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预拌商品砼的质量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1.队伍管理。鉴于商品砼生产有建筑工程专项资质要求的实际情况,在我市范围内提供、生产预拌商品砼企业必须取得省建设厅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专项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不得超越资质规定范围。市外预拌商品砼生产企业向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提供商品砼的,必须在供货前到市规划建设局(市建筑管理处)办理资质核验手续;省外预拌商品砼生产企业,必须到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单项)登记备案表,并逐级上报苏州市建设局、江苏省建管局备案并申领《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单项)并办理资质核验手续。(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单项)登记表,办理指南信息可在江苏建筑业网(www.jscons.gov.cn)上查询。)

  2.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填写《拟落实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登记表》,将工程名称、拟落实的预拌商品砼企业及预拌砼强度等级和数量等信息进行登记。

  3.合同管理。提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依法分包的商品砼分包合同应按建设部、省市有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到市招标办进行分包合同备案。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预拌商品砼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4.质量管理。预拌商品砼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88)、批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J80-85)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GBJ 81-85)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 82-85)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预拌商品砼的质量控制工作。每项单位工程均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其相关原材料、质量控制资料,同时还应该提供耐久性检测报告,主要项目为:a.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碱含量;b.砂、石碱活性试验;c.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放射性检测;d.原材料检测必须按规定批次进行。涉及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的试验项目由企业内设试验室实施,自身无该项试验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涉及现场检测(稠度、塌落度除外)的应由省内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现场检测。

  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预拌商品砼企业和现场砼质量的监管工作,确保我市工程质量安全、耐久性和正常的使用功能。

  5.监管工作。局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预拌商品砼进行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现场砼质量的监管工作,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企业信誉确定现场抽查项目及频率,一般抽查混凝土强度、坍落度、稠度、质量合格文件和检测报告。同时还要(或会同建筑业协会)对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预拌商品砼企业的内部质量控制、生产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专项抽查,对检查评分排名末位者和生产经营不到位企业进行网上爆光,并上报苏州市建设局。各预拌商品砼企业(或使用单位)应将上述有关资质核验、合同登记备案、质量合格文件及检测报告置于工地现场备查。

  对于经监督抽查发现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实施资质核验、合同登记备案,未能提供相关质量合格文件、检测报告,未按规定实施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生产管理,以及经现场监督抽查不符合产品要求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权责令相关单位对该产品所用部位或工程进行批量检测。对经批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和企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严禁预拌商品砼生产企业出借资质或无资质、挂靠经营生产,一经查实,将对该企业产品所涉及的所有工程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频率,直至报请吊销资质或禁止该企业产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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