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经资源[2008]73号
各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及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厅、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转发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7]344号)精神,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现将《宁波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一日
宁波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及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厅、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转发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7]344号)精神,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现就我市建筑工程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时间
自2008年7月1日起,市区(海曙、江北、江东老三区)新开工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水泥搅拌砂浆。根据实施情况,本市将逐步扩大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范围。
二、加快预拌砂浆规范发展
1、加快预拌砂浆发展,应根据市场容量合理规划预拌砂浆建设布局和生产规模,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同时鼓励企业因地制宜发展预拌砂浆物流系统,加强产品的市场开发,降低预拌砂浆成本。
2、加强预拌砂浆应用技术研究,在工程试点应用基础上,尽快编制符合我市实际的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
3、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其中干拌普通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散装砂浆比例必须达到90%以上。
4、在确保产品质量前提下,鼓励在预拌砂浆生产中使用粉煤灰、钢渣等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凡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生产企业,经市经委审核认定,可按国家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5、干拌普通砂浆生产企业应向施工现场提供散装砂浆移动储存搅拌罐,砂浆运输车必须使用密闭的散装砂浆运输车辆。
6、市建委、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实施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向市建委、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生产企业技术条件情况等材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经考核合格且经审核具备生产条件后,市建设、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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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规定用途,对预拌砂浆科研开发、试点工程、物流设备建设等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有重点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或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三、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监督管理
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管理预拌砂浆计价依据,定期公布信息指导价,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2、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规定范围内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提请建设单位改正。
3、未备案及检测不合格的预拌砂浆,不得用于工程项目;不合格的预拌砂浆已用的,按工程质量问题处理。
4、建设、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不含袋装及未经备案的砂浆),视同使用散装水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按省有关规定返退其所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加强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1、经济、建设、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环保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散办)等部门按国家、省有关政策,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联动管理,并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办法,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公安交通部门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质监部门加强预拌砂浆的质量和技术监督;环保部门加强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过程的环保管理。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散办)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预拌砂浆的宣传工作。
3、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企业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由相应的建设、质监、环保、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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