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通建设管护扬尘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成都市交通建设管护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交通建设泥地裸露,以及在道路施工、管线施工,拆迁、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植物栽种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砂石、灰土、灰浆、灰膏、煤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范围内交通建设管护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参照执行。
第四条 扬尘防治工作分级负责。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交通建设管护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区(市)县交通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交通建设管护扬尘防治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一)对在建项目扬尘防治工作负责;
(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防治职责,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扬尘防治责任书;
(三)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合同,实行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
(一)对项目扬尘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投标文件应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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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第二章 操作规程
第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公示制度,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积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吹除车辆、设备和物料粉尘。
(四)施工工地的所有车辆出入口应采用水泥或沥青砼进行硬化处理40米以上。
(五)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应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
(六)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从事道路施工作业的现场,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七)施工单位应使用预拌砂浆。
第六条 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设置不低于1.8米的蓝色硬质彩钢板密闭围档。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采取全覆盖等防治扬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向地面洒水。
(四)施工工地内,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五)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七条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时,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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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封闭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物料堆场和露天仓库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三)采用混凝土围墙或天棚的储料库,库内应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六)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第九条 道路保洁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除雨天或道路结冰天气外,绕城高速以内出入城区主要道路的机动车行车道,每日至少冲洗1次、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1次,绕城高速以外的主要道路的机动车道至少每3日冲洗一次,人行道每5日冲洗一次。
(二)出入城区高速公路和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它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第十条 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的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在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进行遮盖。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工程,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蓝色硬质彩色钢板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栽种植物或铺装。
第三章 经费
第十一条 扬尘防治方案与施工设计文件同步编制,所需经费纳入施工预算。
第十二条 扬尘防治工作内容及预算列入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但不作为竞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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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施工项目在分项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根据扬尘防治落实情况,支付扬尘费用。
第十四条 道路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相应的专项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扬尘防治专门机构或明确相应的工作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人员。机构内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检查,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建立完善的建设管护扬尘防治工作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扬尘防治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建设施工项目扬尘防治方案进行审查。对未签订扬尘防治责任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未向主管部门上报扬尘防治方案的,应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将扬尘防治工作列入企业资信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单位,依据《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工整改、终止合同直至市场禁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履职交通建设管护扬尘防治工作不到位,所代管的工程连续三次出现扬尘污染,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处罚的,未按约定结算扬尘防治经费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一年内承担政府投资交通建设工程资格。
第十九条 将扬尘防治工作纳入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目标考核,对在扬尘防治工作中出现监督不力、整改效果不明显,出现重大扬尘污染事故的单位,除通报批评、扣除相应的目标考核分外,在先进评选、表彰奖励时实行一票否决。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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