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申报条件》的通知

2008/03/25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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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墙改[2008]1号

各州、市墙改办: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云墙改[2004]15号,以下简称云墙改[2004]15号)颁布实施以来,对提高我省新型墙材产品质量,加快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步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全省墙改工作的扎实推进,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力度不断加大,新型墙材企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但目前部分新型墙材企业存在规模偏小、设备技术落后、生产工艺简陋、布局不够合理、产品档次低、质量不稳定、缺乏竞争优势等问题。为鼓励新型墙材企业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达到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品种齐全、质量过硬、淘汰落后的目的。根据《云南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6年本)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等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我办制定了《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申报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墙改[2004]15号中规定的申请新型墙材产品合格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废止。

  附:《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申报条件》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申报条件

  根据《云南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6年本)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等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实际和新型墙材行业发展现状,特制定《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申报条件》。

  凡申请《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新墙材产品合格证》)的新型墙材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型墙材生产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企业须提供县级以上墙体材料革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登记备案文件;

  三、企业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企业须具有三个月以上的生产期和相应产量,提供州、市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所有掺加工业废渣的新型墙材产品,其放射性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六、企业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企业生产规模(设备)和生产工艺要求(见附表);

  七、企业必须制定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控制指标及管理规章制度。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须取得省级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认证;

  八、企业生产厂区占地面积原则上要求不低于15亩,具备养护棚或能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养护周期的自然养护场地。

  附表:     新型墙材企业生产规模(设备)和生产工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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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1、烧结粘土多孔砖、烧结粘土空心砖:昆明、曲靖、玉溪、红河、大理等州市原则上不予核发《新墙材产品合格证》。
  2、边远、贫困地区,对企业生产规模(设备)和生产工艺要求,经省墙改办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3、对墙板类生产工艺要求,各州市结合当地实际,报省墙改办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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