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

2008-03-18 00:00

  为促进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行业秩序和合法利益,规范经营行为,树立良好形象,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道德风尚,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共同发展的自律机制,特制定本公约: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合格产品,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工程质量,会员单位一律平等。

  二、严格执行由忻州市建筑经济管理站发布的我市预拌商品混凝指导价格,不得压级压价,恶性竞争。

  三、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忻州市城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实行宏观调控,总量平均分配,统一调度。

  四、实行合同备案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分包合同,必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备案。

  五、已签订分包合同的工程项目,除有下列情况外,其他企业不得再行介入:
  1、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经有关方面认定是分包方的责任,按合同要求终止合同,且结清费用的;
  2、因分包企业满足不了施工进度等服务问题按合同要求终止合同,且结清费用的。

  六、如因上述两种原因终止合同的项目或一个工程项目由两个以上企业供货的,后介入企业的报价不得低于第一个供货企业的报价。

  七、对一些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商,会员单位有举报、投诉的义务。会员单位应团结一致,共同抵制,不得再与该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更不得私自供货。

  八、各会员单位应自律经营行为,全体会员要精诚团结,共同发展,全力保护行业利益,维护行业信誉。

  九、各会员单位应相互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企业,经查实后,发现一次提出警告;发现两次行业内通报批评;发现三次,实行市场清出;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十、忻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愿加入本公约,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规定,不受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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