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加强哈尔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哈建发〔2008〕29号
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和《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黑建建〔2007〕6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就位的范围
2008年3月1日前获得资质的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
二、申报与审批
(一)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资质就位审核工作,由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哈尔滨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就位的具体工作。
(二)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申报程序,做好申报工作,如实填报申请表。
三、时间安排
企业申报阶段:2008年3月1日至4月30日。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将申报材料上报哈尔滨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
审核阶段:2008年5月1日至6月30日。哈尔滨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对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审批程序分别上报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核发资质证书。
四、提供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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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几点要求
(一)审核就位后核发新证书,原证书收回。
(二)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二级资质许可,经市建设委员会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日前需要延期的,应由各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报市建委初审后,按照规定上报。
(三)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并建议发证机关注销企业原资质。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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