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短斤少两 福州两位农民获得两万元赔偿

2008-03-18 00:00

  福州两位农民购买了"万年青"袋装水泥准备建房,结果发现水泥缺斤少两,造成混凝土配料不标准,使得已施工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经过消委会调解,两位农民获得2万元经济补偿。该案例被列入福州市工商局、福州市消委会日前公布的2007年消费投诉10大典型案例之一。

  2007年7月,福州市连江县农民林某从李某处购进"万年青"袋装水泥,销售给吴某和吴某某两位农民建房。两位农民在施工中发现水泥短斤少两,50±1公斤重的袋装水泥实重竟不超过45公斤。由于水泥重量不标准,造成混凝土配料不标准,混凝土标号降低,吴某和吴某某投诉到消委会。

  消委会调查发现,水泥缺斤少两确实引起了建筑质量问题。经调解,各方达成协议:因水泥缺斤少两引起的水泥结构配料比不标准,已施工建筑需要重做,经营者李某对此应承担责任,共计赔偿2万元给两位消费者(其中吴某1.5万元、吴某某0.5万元),李某另出1600元给林某作为经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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