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男童手指被砖厂移动滑轮夹伤致残

2008-02-29 00:00

  近日,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对一名男童因被砖厂移动滑轮夹伤手指致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砖厂和男童的监护人承担同等责任。

  2007年2月26日,只有1岁又20天的原告李某(2006年2月出生)独自行至琼丰灰沙砖厂作业区玩耍时,因触摸正在工作的移动滑轮,造成左手手指被滑轮夹伤。该移动滑轮是琼丰灰沙砖厂用于牵引沙砖出炉的机械设备,为开放式。移动滑轮没有防护措施,也没有警示标志,并且距离原告居住的宿舍约60米,宿舍区与作业区连在一起,没有护栏或围墙分隔。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到2007年3月7日出院。经医院诊断为:1、左手食、中、环、末指压榨伤;2、左手食、中、环指末节骨质缺如;3、左末指末端软组织缺如。经鉴定,李豪杰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左手指缺损再造及功能修复,食指、中指作自体脚趾移植、无名指作延长手术,需要三个月时间才能完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厂区空旷活动场所内安装危险作业设施,没有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厂内的作业区与员工宿舍区没有分隔,是导致原告被夹伤的一个原因。原告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由小孩自己行走,触摸正在工作的滑轮,是导致原告被夹伤的另一个原因。因此,原告的监护人和被告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8166.8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共43166.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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