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暂行办法

2008-02-26 00:00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返退工作,鼓励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经省、市墙改管理部门认定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全额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要求的,按照核定的实际新型墙体材料用量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一)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95%以上的;

  (二)在已经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85%以上的;

  (三)第(一)、第(二)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70%以上的。

  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0.00以上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使用粘土多孔砖、空心砖的部分,不计入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以下方式确定:

  1、计算新型墙材实际使用量,应先将所有新型墙材换算成标准砖,再按公式计算:

  新型墙材使用比例=新型墙材总量÷墙材总量×100%

  2、不能计入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烟囱等,凭新型墙材销售税务发票标明的数量计算新型墙材比例。

  第六条  专项基金返退程序

  1、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墙体完工且墙体未粉刷前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书面提交墙体工程核验报告,以及所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2、墙改办收到书面报告后,三日内派员会同财政部门实地对墙体工程进行核验(未按时提出书面申请的建设工程,其专项基金返退不予受理)。

  3、经核验后,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向墙改办报送主体工程竣工图一套,工程决算书一套和所购入该项目墙材发票及缴纳专项基金发票复印件。墙改办根据工程核验情况对建设单位所报送资料进行计算,核定新墙材实际使用比例。

  4、建设工程项目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达到规定要求后,墙改办向建设单位发放《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经建设单位填报盖章,墙改办签署意见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5、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扣除代征手续费和政府调节基金(征收总额的30%)后,按核定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第七条  建设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1、建设工程未按时按标准全额缴纳专项基金的;

  2、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规定比例的;

  3、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规划区,凡建筑工程±0.00以上墙体中使用了粘土实心砖的;

  4、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使用粘土多孔砖、空心砖的部分;

  5、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改办提出核验申请,建设单位擅自进行墙面遮蔽处理的建设工程;

  6、建设工程主体竣工后3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的;

  第八条  建设单位返退专项基金时,必须开具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的往来结算收款收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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