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2008-01-31 00:0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656号)和《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省政府2007年第6号令)的精神,结合我市墙改工作实际,本着分阶段推进,按比例实施,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经市政府2007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我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除中心城区东至站前大街,西至卜奎大街,南至南马路,北至中华路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实施“禁实”外,在其它区域逐步推进“禁实”工作:

  (一)自2007年12月31日起,凡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建筑工程要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实施“禁实”。
  (二)自2008年12月31日起,中心城区、富拉尔基区城市规划区内全部建筑工程实施“禁实”。
  (三)自2010年12月31日起,昂昂溪区、梅里斯区、碾子山区城市规划区内,讷河市城市规划区内全部建筑工程实施“禁实”。

  实施“禁实”后,各规划区内的围墙及所有临时建筑设施同步实施“禁实”。为保持历史文化建筑特有风貌,经市文物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此类项目的维修及建设可以使用实心粘土砖。

  上述“禁实”时间以项目设计中标通知书为准。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省政府的政策精神,充分认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材,是墙材产品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禁实”对于节地利废、保护生态和改善建筑功能,对推动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禁实”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三、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措施,落实把关环节,确保“禁实”工作有效实施。凡不按规定实施“禁实”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质监、验收备案等手续;对违规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必须依法加强对新型墙材生产、流通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将“禁实”和推广应用新型墙材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制定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依据国家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推动“禁实”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新型墙材产品、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化体系,强化标准实施和应用技术培训。新型墙材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必须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墙材产品的二次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六、市墙改管理部门对新型墙材企业和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加大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限产转产工作力度;市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墙材产品质量的定期抽检;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实行逐年审批,并加快土地复垦工作。

  七、把墙改工作纳入市、县(区)各级政府工作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建设、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经济、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税务、科学技术、交通、公安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密切协作,联合推动,系统实施。

  八、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建立工作协调和督办检查机制,注意总结和积累“禁实”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宣传,提高共识,确保“禁实”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各阶段目标的按期完成。

特此通告。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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