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评]西南:新国标执行,生产成本上升,多地推涨价格(6.3-6.7)
据中国水泥网行情数据中心消息,新国标执行,水泥生产成本上升。大部分地区主导企业陆续通知上调水泥价格30-50元/吨。重庆地区企业计划8日上调100-13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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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市场,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以外的,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的建筑墙体材料。
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是指建设领域具有节能效应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和《贵州省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认定证书)。
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经贸委等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定期公布。
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的认定,由省建设厅组织评审认定,定期公布。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经认定后,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中作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使用。
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于建筑工程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手续。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新研发的尚无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内开发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的认定申请,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申请,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经贸部门进行初审,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的认定申请,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后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组织评审认定。
省外或国外开发生产进入我省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的认定,由生产企业或在我国注册的总代理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省建设厅组织评审认定。
第八条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办理营业执照;
(二)企业生产工艺、规模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企业建立有生产管理制度与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四)企业生产中不破坏资源,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五)产品性能和所用原料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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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认定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认定申请表;
(二)生产企业或代理商营业执照(生产企业授权代理文件)、法人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三)产品生产执行的现行标准;
(四)国家强制执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安全认证证书;
(五)省外产品应提交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改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部或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改建筑节能主管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相应的证书;
(六)现行质量管理文件(或质量保证体系);
(七)开发生产技术总结(主要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八)产品样品和产品说明书;
(九)生产设备、出厂检测设备清单;
(十)我省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样检测(检验)报告(一年内);涉及人身健康的必须出具卫生检测报告;利用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的必须出具放射性检测报告;
(十一)使用页岩资源生产多孔(空心)砖,应提供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使用废弃资源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提供废弃资源来源证明(供应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国外产品的申请认定,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我国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总代理合同;
(二)产品质量保证书、企业综合情况介绍;
(三)经我国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报告或海关报检单。
第十一条 省建设厅接到企业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和评审认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在贵州省建设网(wwww.gzjs.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建设厅对其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产品设计或工艺设备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须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按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抽样全项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必须对所申请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的质量和申报认定资料负责。
第三章 认定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建设厅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应停止销售(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中有下列行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未经认定或认定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二)已知产品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三)使用伪劣产品的;
(四)以次充好的。
第十七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省建设厅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监督管理抽查(抽样检验)中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后,经复查或抽检仍不合格的;
(二)由于产品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擅自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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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市场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供货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并留复印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时,应做好材料进场核查工作,不得使用未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单位应对工程中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严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墙革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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