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

2008/01/08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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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滁政〔2007〕111号
发布日期:2007-11-12
执行日期:2007-11-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是保护环境和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的有效举措,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自2008年3月1日起,滁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一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2010年12月31日前,全市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目标。

  二、滁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扶持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外省、市企业家来本市投资兴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求量、环境保护要求以及道路交通状况等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发展规划。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在依法申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和混凝土、砂浆拌和物的各种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砂浆成品的质量,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六、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必须使用散装水泥。鼓励企业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七、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或者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纳入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

  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条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有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条款。

  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的要求。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止泄漏措施,严禁抛洒滴漏和轮胎带泥上路。

  十一、公安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区域、限时路段的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和输送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应当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保证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十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由建设、环保等有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查处。

  十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通知,制定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时间计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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