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2008/01/04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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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管理,依据《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4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发给《认定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有效。

  第三条  取得《认定书》的新型墙体材料可在全省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可按有关规定返退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生产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程序及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书》的企业应向当地省辖市墙改办(以下简称市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墙改办组织认定并报省墙改办审核。
  省外企业及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墙改办申报,由省墙改办组织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书》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列入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生产规模及工艺装备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3、已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须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品需经有关部门鉴定。

  第七条  省内企业申报《认定书》须提供下列资料:
  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3、具有资质的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
  4、质量管理保障体系文件;
  5、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
  6、产品鉴定证书(仅限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
  7、使用粘土、页岩的企业须提供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上述文件中的2、3、6、7项及产品标准执行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申报提供A4纸复印件,初审时需审核原件。

  第八条  省外企业申请《认定书》须提供下列资料:
  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3、产品原产地省级墙改管理部门颁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或其他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4、具有资质的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
  5、产品使用说明书。
  上述文件中的2、3、4项申报提供A4纸复印件,审查时需审核原件。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九条  各市成立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现场考核企业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抽检申报产品。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文件资料,计量、生产和检测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的抽样检测数量必须达到相应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最低限量,并当场封样,于15日内送具有资质的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型式检验)。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和检测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对申报资料、生产条件和质保体系考核、抽样检测合格的产品作出认定结论。审查不合格者,限期2个月整改,复查后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

  第十三条 省墙改办对审核合格的产品,颁发《认定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办理《认定书》,须缴纳的检测费等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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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认定书》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申报单位不得虚报、瞒报,违者取消《认定书》。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认定书》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有《认定书》的企业应向当地市墙改办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经复查合格给予换证。凡不按期申报复查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复查换证产品申报资料同初次申请,换证产品持有效期检验报告的,可不再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复查换证:
  1、新型墙体材料抽检不合格、整改未达标;
  2、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
  3、被两次停用《认定书》。

  第十九条  各市墙改办应对已认定的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按照产品标准的检验规则,组织企业产品的检验。每年对已通过认定的企业抽查不少于30%。各市的监督检查情况,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省墙改办。

  第二十条  省墙改办不定期对各市认定工作和认定的新型墙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违规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认定资格。

  第二十一条  《认定书》有效期内发生质量重大事故或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由省墙改办下达停用《认定书》的书面通知。停用《认定书》的企业经整改,由市墙改办验收合格后报省墙改办批准恢复使用《认定书》。
  《认定书》有效期内产品监督检查不合格、经整改后抽检仍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墙改办下达吊销《认定书》的书面通知。吊销《认定书》的企业整改合格6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省内非生产地销售使用,不需再办理《认定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墙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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