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的通知

2007-12-07 00:00

珠建技[2007]159号

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经销)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提高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整体水平,适应建设工程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根据《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精神,我局决定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办理临时确认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应健全保障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自动配料系统和经鉴定合格的压力机、干燥箱、台秤,做好试验记录,所有原材料须按规定送检并做好完整记录。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养护场地应满足产品养护期堆场要求,每条生产线不得少于5000平方米,且须硬地化,具有完善的排水系统。

  三、堆放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分类标明产品名称、产品规格、设计强度、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产品达到龄期、经自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四、市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珠海建筑市场,须满足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要求并取得《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证》后方可进入。

  五、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按通知第一项的要求进行对照、整改,在临时确认证三个月有效期满前申请复查,复查验收达到要求的,发给正式确认证;逾期未改的,将取消其确认资格,并需重新申请确认。

  六、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通过的目录,由市墙革节能办定期在市建设信息网或媒体上公布。

  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选用未经确认通过的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把好审查关,监理单位把好新型墙体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关;质量监督机构要将墙体材料及施工质量作为关键部门,重点检查,把好监督关。凡使用未经确认通过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从2008年1月1日起,未经我局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一律不得进入我市建筑工地。

                                            珠海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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