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海事局再次部署砂石运输船施工船专项整治工作

2007/11/29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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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11月1日交通部海事局启动“砂石运输船施工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后,11月27日,交通部海事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再次就进一步做好专项整治活动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各级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用两年的时间彻底解决内河船参与沿海运输、施工问题。

  会上,交通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指出,在为期两年(2007年11月1日至2009年11月1日)的“砂石运输船施工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中,各级海事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在“疏堵结合”工作方面,要把握好“疏”与“堵”的“度”,在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努力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在“区域联动”工作方面,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按照统一执法标准和要求,在加强港口监管的同时,加强源头监管,双管齐下,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在“动静结合”工作方面,要在加强船舶动态管理、确保动态监管工作到位,不留死角的同时,建立内河砂石运输、施工船舶数据库和“不合格船舶数据库”。

   刘功臣表示,这项整治活动是一项长期的、十分艰巨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监管,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健全记录;完善应急预案,做好预警发布工作;注重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2年的努力,将内河砂石运输施工船舶清除出沿海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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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交通部海事局的要求,这次的整治区域和对象是沿海水域重点是“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从事砂石运输和施工的内河船舶和其他不合格船舶。

  各海事局要建立2个数据库:一是内河砂石运输、施工船舶数据库;二是辖区“不合格船舶数据库”。各海事局、船舶检验机构要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限制条件,制定限制条件应明确的适用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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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1日后,所有内河船禁止参与海上长途砂石运输;

  2008年1月31日前,各单位要制定出临时性简化检验、配员要求和限制条件,并开始实施。现有施工作业的内河船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作业至2008年3月30日;

  2008年3月30日后,参与海上施工作业的内河船必须按照限制条件的要求,对本船进行改造和配备装备、船员要在通过海事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满足限制条件后,可以允许其在固定作业水域、规定作业时间内参与海上施工作业;

  2009年10月1日之后,禁止内河船参与海上施工作业。

  用一个月的时间进行总结后,在2009年11月1日完成本次专项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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