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开展质量诚信考核的通知

2007-07-30 00:00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材质量管理,建立扬优治劣建材市场诚信体制,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差别化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044号)的要求,现将开展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质量诚信考核管理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是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质量诚信考核主管部门。区、县、专业质监站按各自管辖职责范围,负责受监工程现场建材质量的监督检查,将确认的不合格行为记录在建材生产企业《建材企业质量诚信手册》(简称诚信手册)中,并定期上报总站。各行业协会负责建材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建立在沪建材企业质量诚信档案信息数据库(简称诚信数据库),作为质量诚信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考核办法

      质量诚信考核,是对建材生产企业进行产品质量和质量行为的年度综合性考核。质量诚信基本分为零分,根据建材生产企业当年度日常质量监督检查结果、质量行为、产品质量检测结果、质量良好和不良记录,分别给予加分或扣分。根据得分情况,每年公布前若干名和后若干名企业。

      三、加分内容:

     (一) 产品取得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质量奖励的;

     (二)在本市建设工程各类质量检查中产品抽检质量优等,并荣获表彰的;

     (三) 在本市建材行业协会组织的质量诚信评比获得优胜的;

     (四) 获得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查通报表扬的;

     (五) 全年产品质量检测未出现不合格的。

     四、扣分内容:

    (一)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 被注销《备案证明》或《备案证明》中某种产品被清出市场的;

    (四) 被关闭打印备案证明防伪现场验证单的;

    (五)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被停工处理的;

    (六) 受到质量问题整改指令书的;

    (七) 经调查属实的投诉举报;

    (八) 在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九) 未按规定要求向建材采购使用单位出具产品备案证明防伪现场验证单的;

    (十) 违反规定生产限制或禁止生产的产品;

    (十一) 涂改、出借备案证明、诚信手册、资质证书的;

    (十二) 向用户提供虚假的质量证明资料;

    (十三) 产品在监督抽检或质量复试中检测不合格;

    (十四) 末领取《诚信手册》的。

     五、奖励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在当年度质量诚信考核中得分前若干名的,予以全市通报表扬;下一年度《备案证明》换证时进入绿色快速通道;减免一次年度备案质量抽检;在全市建材质量专项检查中免予点名检查;在行业协会名优产品、优胜企业评选中给于加分。

     六、处理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在当年度质量诚信考核中得分最后若干名的,列入质量不良记录重点监控名单,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在下一年度增加抽样检测次数,市安质监总站、区县质监站、专业质监站将其列入建材质量专项检查点名检查企业,年度《备案证明》换证进入红色通道,取消行业协会名优产品、优胜企业评选资格。

     七、《备案证明》防伪打印

     凡是发生下列情形者关闭备案证明防伪现场验证单打印,待完成相关手续并产品复检合格后予以重新开通。

    (一) 接到产品检测不合格调查确认通知后,在一个月内未能配合调查的;

    (二) 确认不合格行为后,不按要求递交企业质量《诚信手册》,以致无法当场记录的;

    (三) 确认不合格行为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整改报告,以致无法结案的;

    (四) 涉及不合格质量行为,不配合调查确认,以原来名称或更换新的企业名称重新登记获取各案证明;

     (五) 被注销备案证明不满一年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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