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发 ﹝ 2007 ﹞ 5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经贸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
市经贸委 市建设局 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3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加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五”期间,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至2005年底,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已占墙体材料总量的69%,新墙材建筑应用比例达95%,节能建筑占新墙材建筑面积的44.3%。五年来,全市累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49亿块(折标砖),新墙材建筑面积678万平方米,节能建筑面积236.6万平方米,节能23万吨(标煤),节约土地8000余亩,利用工业废渣220多万吨。全市县以上城区和大部分乡镇已实现了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目标。
“十一五”期间是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建设国际性生态型滨海城市的关键阶段,也是我市重点园区、重点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的重要时期。今后,资源和土地约束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环境的压力也会进一步加大。目前我市的墙体材料中,粘土实心砖仍占三分之一,粘土类墙材还占较大比例。取土毁田、破坏耕地和生态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工生产技术落后、能耗高、污染重的现象仍然存在。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不仅可以保护土地资源,还可以利用大量的各类工业和城市固体废弃物,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目标,重点做好“禁实限粘”与建筑节能工作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总体要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省有关墙改与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为依托,坚持政策主导、技术支撑,重抓“禁实”、主攻节能,大力调整新墙材产业结构,培育新墙材产业基地,推进非粘土新墙材发展,加快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实现墙材行业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
我市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目标是: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线;逐步限制粘土制品生产,加快其转产或淘汰;至2010年,优质非粘土新墙材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50%以上。
市、县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乡镇规划区域内分期分批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至2007年底,全市乡镇以上建筑工程墙体全面禁止粘土实心砖。逐步限制烧结粘土砖在县级以上建筑砌体结构中使用,直至禁止。“禁实限粘”工作逐步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提倡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
巩固“禁实”成果,防止反弹和回潮,严格执行正负零以下墙体和所有屋面、围墙及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非砌体结构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砌体结构内隔墙限制设计、使用粘土制品的规定。
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国家和省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全面实施50%的节能设计标准;有步骤地实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及节能65%的试点。积极开展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试点。
三、落实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砖瓦窑业整治工作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粘土砖瓦窑业的整治力度,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向新建、改建或扩建粘土制品项目供地。对暂时保留的砖瓦窑厂,经墙改管理机构确认生产新型墙材后,国土部门可按规定核发《采矿许可证》。属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2号)规定的六类整治对象的砖瓦窑厂,要坚决予以关闭。
(二)加强监督管理,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发展。要及时总结推广非粘土新墙材生产应用经验,不断提高非粘土新墙材的应用水平和产品档次。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第143号部长令),将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限制使用粘土类空心制品、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列入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现场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督检查的必要内容。凡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经济适用房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都要强制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保温材料、部件,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扩大节能建筑面积。
(三)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示范,建设新型墙体、节能材料示范生产基地,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节能效果显著、适应住宅产业化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新型墙体、节能材料生产技术和设备,形成适合我市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建筑节能体系。鼓励企业开发节能、节土、利废、保护环境、利用可再生资源的绿色墙材产品。有关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及建筑应用项目,应当优先立项,优先给予资金扶持。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四)发挥好财税政策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调控力度。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鼓励企业利用非粘土类资源和其它废弃物资源,生产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墙材和节能建材产品。凡利用非粘土类资源和其他废弃物资源生产的新型墙材,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生产企业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批准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按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粘土制品生产,加快其转产或淘汰。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力度,规范专项基金返退程序,发挥专项基金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支持和调控作用。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100%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科研项目和示范工程,加大专项基金的扶持力度,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五)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政策法规、重要意义和成功经验等,大力表彰和奖励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行为,要予以揭露和曝光,努力营造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领导,做好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各地要健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组织领导机构,充分发挥各级墙改办公室的职能作用,研究解决墙改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级经贸、建设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材及节能建材产品的生产管理。对涉及人身健康的材料,要组织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适时发布和调整推广、限制、淘汰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加强对认证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监管和推广应用;没有通过认证的墙材企业不得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设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定期组织墙改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应用技术要求、定额和施工工法;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新墙材应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墙改规定、不实施或少实施建筑节能的工程应责令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同意竣工验收和备案。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砖瓦企业生产用地的监管,对违法用地取土的坚决予以查处。工商部门要及时收回列入市政府关闭对象及无粘土资源的砖瓦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生产设备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禁止质量未达标的产品、设备出厂销售。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节能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墙改管理机构要按照行政执法要求,完善执法条件和手段,接受政府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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