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补充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2007-07-13 00: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明确个别商品出口退税率以及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出口设备和建材的执行范围问题。这一调整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因此,这些商品退税率的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取消盐的出口退税;取消其他濒危植物提取的仅含氧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含濒危动物成分的塑料马桶座圈及盖、至少有一表层为濒危非针叶木薄板胶合板的出口退税。

  同时,将回转炉、焦炉、订书机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将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5%;将额定电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通知还明确了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出口设备和建材的执行范围问题,即“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建设周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设备”是指进出口税则中第84章、85章和87章所涉及的商品;“建材”是指水泥、木材、地板、门窗等建筑用木工制品,塑料管和塑料制墙品等,石材、水泥制品、石棉制品,陶瓷砖、套管、瓦、陶瓷卫生用具等;钢铁制品、铝型材、铝丝。

  另外,通知还强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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