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琼建设[2007]93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
为了保护海南生态环境,加大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的工作力度,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海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建设全过程落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一)从城乡规划源头上落实“禁实”工作。我省各级城镇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保护耕地、节约能源的角度出发,不再安排生产实心粘土砖厂的用地,不再批准建设生产实心粘土砖厂规划用地许可证,不批准建新的实心粘土砖厂。
(二)严格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禁实”管理。
1.对列入第二批“禁实”计划的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的建筑,凡建筑设计中仍采用实心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予审查通过。
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禁实”的监督检查,要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对建筑施工采用实心粘土砖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原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而在施工中擅自改为实心粘土砖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三)实行“禁实”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单位违反要求,在设计、施工中仍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企业和个人档案,并给予公示。对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理人员由于监督、监理不力的,一经发现核实,将给予相应处分;对未按要求,仍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给予曝光公示。
二、在巩固“禁实”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我省城镇“禁实”范围
(一)重点抓好海口、三亚、儋州市“禁实”工作,确保2008年“禁实”目标的实现。海口、三亚、儋州市建设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禁实”工作目标和实施进度,对当地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禁实”目标的实现。
(二)其它市县建设局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禁实”工作,制定“禁实”计划,保证到2010年实现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
(三)引导我省农村民居建筑工程开展“禁实”工作,鼓励生产使用符合村镇当地特点的新型墙体材料。
三、严格贯彻落实《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
(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引导企业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力度。开发生产符合我省气候条件,满足防水、防漏、保温性能良好的多孔砖、陶粒砌块、混凝土空心砌块、复合混凝土砌块、加气砼砌块、各种轻质墙板等新型墙体材料,满足本地建筑市场的需要。
(二)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检测、监督和认证管理。各建筑材料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建材质量标准,严把进场材料质量关,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新型建筑材料质量符合质量标准。
(三)提高新型墙体工程应用技术水平。一是在推广应用我省《舒乐舍板墙体构造图集》(琼06J01)、《保温隔热复合混凝土砌块砌体构造图集》(琼06J02)、《挤塑泡沫板保温构造图集》(琼06J03)、《轻质实心防火墙板安装图集》(琼06J04)、《加气砼砌体构造图集》和加气砼砌块干法、湿法施工工法等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省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公室要继续组织编制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编制配套的产品设计标准图集和施工技术规程,为建筑设计、施工单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提供技术保障。二是省建设厅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设标准定额站、各市县建设局、施工企业等要积极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和工人施工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水平,保证新型墙体材料施工质量。组织开展对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引导农村地区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
四、严格贯彻《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协助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
(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要按照《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委托要求,做好中央驻琼单位、省属单位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的建筑工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工作。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做好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验收工作。
(三)配合发改、税务、工业信息等部门及时向新型墙体生产企业落实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海南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引导具有节能、环保、利废、美观等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号)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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