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多项法规4月起实施
从2007年4月1日起,建设领域将有7部国家和地方级政策法规与广大建设者见面。这些政策法规主要涉及到住房公积金、工程验收、工程评估、房屋安全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等多个方面。它们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系统法律法规体系。
4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有别
自3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及《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发布之后,4月1日起,部分按月调息的房贷用户将被适用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由于部分银行在贷款时,房贷合同中对利率调整规定为,客户可以自行选择逢年调整和逢月调整两种不同方式。在合同签订后,银行会根据客户选择的利率调整方式执行,而且原则上客户不能更改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
4月1日起,由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指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在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在政府验收部分,规定明确要求:“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北京市大型公建需节能评估审查
4月1日起,北京市建委、规委及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其中规定:“今后北京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以及其他年耗能在2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都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此外,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和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北京市发改委将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北京市暂停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通告,北京市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在4月份征期暂停征收。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修改后实施,税款将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合并征收。
陕西省建设部门、规划部门需征求公众意见
4月1日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开始施行。这个办法对各种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做了相关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主要有: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身心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开始施行
4月1日起,《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本条例旨在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为了规范房屋拆改行为,条例中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的许可管理机构不得拆改房屋。同时,房屋所有人或产权人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也不得从事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这6种行为。”
同时,条例还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须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来进行。”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提高
从4月1日起,修改后的《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由于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城市的发展,为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连市政府决定对原办法中的条款加以修改。
修改后,对于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将以市场评估价格为拆迁补偿依据。如果市内区被拆迁的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足下列标准的,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予以货币补偿:房屋特、一类至四类的补偿标准分别比原办法提高了1500元、1600元、1800元和2000元。
对于涉及当事人利益的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及附属物的价格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并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委托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随机抽取或抽签确定。”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4月1日起,《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管理办法中特别要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建筑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救援费用,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价;建立应急救援所涉及的建筑工程安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家库’,并建立联络通信网络。”
同时,办法还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对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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