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阻断“建筑短命症”流行
2007-03-19 00:00
进入2007年以来,高楼大厦被爆破拆除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1月3日广州天河城西塔楼被爆破拆除;1月6日,有“西湖第一高楼”之称、在世间“存活”仅13年的浙江大学湖滨校区教学主楼被实施爆破;1月7日,青岛市昔日的标志性建筑之一——建成15年的铁道大厦被爆破拆除。几项工程的拆除引来一片质疑:仅仅使用了十几年的建筑,为何便被草草结束“寿命”?
政协委员、济南大学副校长张承芬对此现象感慨良多,她在感到可惜之余积极寻找政策支持,并利用各种机会建言献策,力争阻断建筑“短命症”的流行。
按照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100年。然而,现实生活中,我国很多建筑的实际寿命与设计通则的要求有相当大的距离。与欧洲住宅平均寿命80年以上、美国住宅平均使用年限44年相比,我国住宅的平均寿命却仅有三四十年。
张承芬委员指出,建筑“短命症”的流行,将带来巨大危害。一是财富浪费惊人。据专家测算,2005年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达99.58亿平方米,以平均每平方米建安造价1000元计算,如果使用寿命由平均30年增加为50年,则可节约6.67万亿元。二是资源浪费巨大。尽管今天我国的建设规模还未达到高峰,可是烧制水泥用的优质矿料已感短缺,配制混凝土的砂石在许多地方已十分紧张。三是会带来大量社会问题。现在商品房住宅的产权是70年,比其平均使用寿命周期要长40年,建筑“短命”造成的“权证在、物业亡”的脱节现象,将引发一连串的社会问题。
鉴于此,张承芬委员建议,应尽快走出破坏型城市建设的误区,走向财富积累型的城市建设发展道路。她认为城市管理者只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加强法规意识、加强监督并广泛征求民意,建筑“短命症”现象一定会得到阻断。
首先应树立科学发展观。一些城市建设的“短命”现象,与地方政府城市发展理念偏颇有关。如盲目追求政绩,追求短期利益和表面形象,只求在任期内能完成几个“像样”的“面子工程”,以及由此带来的GDP的蹿升,不讲长远效益,说建就建、想拆就拆,使城市建设陷入反复拆建的恶性循环之中。
其次,要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立法。要避免规划的失误和建筑短命造成的巨大浪费,规划应有一个通盘、长远的考虑,且须回归到政府职责上来。法律应该明确城市规划必须坚持公开化、前瞻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原则,从老百姓和政府共同角度出发来考量。城市建设规划经过上级政府批准后,应该交由地方人大进行立法审议,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后,政府必须执行,并且非经立法机关同意,不得进行更改。以法律法规和制度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权威性。
第三,应切实加强对城市建设的监督,实施城市建设项目质量问责制度。城市建设每个项目都涉及到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以及人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把关不严或者敷衍了事,整个建筑的质量就难以保证。因此,应该在加强对城市建设监督的同时,实施城市建设项目质量问责制度,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问哪个环节的法律责任。
另外,还要实施城市重大建设或拆迁项目听证制度。重要城市建设项目无论是新建或是拆除,都应在组织专家严格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征求民意。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政协委员、济南大学副校长张承芬对此现象感慨良多,她在感到可惜之余积极寻找政策支持,并利用各种机会建言献策,力争阻断建筑“短命症”的流行。
按照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100年。然而,现实生活中,我国很多建筑的实际寿命与设计通则的要求有相当大的距离。与欧洲住宅平均寿命80年以上、美国住宅平均使用年限44年相比,我国住宅的平均寿命却仅有三四十年。
张承芬委员指出,建筑“短命症”的流行,将带来巨大危害。一是财富浪费惊人。据专家测算,2005年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达99.58亿平方米,以平均每平方米建安造价1000元计算,如果使用寿命由平均30年增加为50年,则可节约6.67万亿元。二是资源浪费巨大。尽管今天我国的建设规模还未达到高峰,可是烧制水泥用的优质矿料已感短缺,配制混凝土的砂石在许多地方已十分紧张。三是会带来大量社会问题。现在商品房住宅的产权是70年,比其平均使用寿命周期要长40年,建筑“短命”造成的“权证在、物业亡”的脱节现象,将引发一连串的社会问题。
鉴于此,张承芬委员建议,应尽快走出破坏型城市建设的误区,走向财富积累型的城市建设发展道路。她认为城市管理者只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加强法规意识、加强监督并广泛征求民意,建筑“短命症”现象一定会得到阻断。
首先应树立科学发展观。一些城市建设的“短命”现象,与地方政府城市发展理念偏颇有关。如盲目追求政绩,追求短期利益和表面形象,只求在任期内能完成几个“像样”的“面子工程”,以及由此带来的GDP的蹿升,不讲长远效益,说建就建、想拆就拆,使城市建设陷入反复拆建的恶性循环之中。
其次,要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立法。要避免规划的失误和建筑短命造成的巨大浪费,规划应有一个通盘、长远的考虑,且须回归到政府职责上来。法律应该明确城市规划必须坚持公开化、前瞻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原则,从老百姓和政府共同角度出发来考量。城市建设规划经过上级政府批准后,应该交由地方人大进行立法审议,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后,政府必须执行,并且非经立法机关同意,不得进行更改。以法律法规和制度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权威性。
第三,应切实加强对城市建设的监督,实施城市建设项目质量问责制度。城市建设每个项目都涉及到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以及人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把关不严或者敷衍了事,整个建筑的质量就难以保证。因此,应该在加强对城市建设监督的同时,实施城市建设项目质量问责制度,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问哪个环节的法律责任。
另外,还要实施城市重大建设或拆迁项目听证制度。重要城市建设项目无论是新建或是拆除,都应在组织专家严格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征求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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