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对全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开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2006-11-14 00:00
各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省建管局《关于对全省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开展检查的通知》(苏建管质〔2006〕109号)的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规定,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10日前在我市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内进行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和试验室管理的自查工作。
请各企业对照《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苏建管质[2003]49号)和《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苏建管质[2003]50号)的要求(具体内容见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网站www.njmetro.cn/t_hnt 政策法规栏目),从人员、设备、环境、记录、报告等方面对试验室进行自查,并将调查表于12月5日前上报我处。我处将在12月10日前对企业进行抽查。
联系人:李俐 84609671
上报方式:: 84609671(传真) njsybhntglc@163.com (email)
附件一:《关于对全省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开展检查的通知》
附件二:南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调查表
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一:
关于对全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开展检查的通知
苏建管质(2006)10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87号令)的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通过专项试验室的检验认定,作为取得《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依据之一。近几年,我局陆续收到反映部分地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存在严重的管理和质量问题,为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及其试验室的质量管理,我局将对全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开展检查。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规定,并按照《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苏建管质[2003]49号)和《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苏建管质[2003]50号)的要求对本地的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开展一次自查,于12月10日前将调查表(详见附件)和自查情况的综合报告报省建管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省局将于12月份对部分地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全省通报。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二:
南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调查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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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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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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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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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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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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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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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职称的技经人员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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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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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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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系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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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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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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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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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验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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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主任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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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试验人员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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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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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设备生产能力(m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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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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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已完成生产量(m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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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设立分站的企业请将各分站情况合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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