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大连市代收混凝土尾款实施办法(试行)
2006-10-24 00:00
为促进我市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利益,解决目前市场拖欠混凝土货款严重的问题,特制定《代收混凝土尾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在大连市预拌混凝土和工程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提供预拌混凝土的正式会员,(为本企业投资方提供预拌混凝土工程项目除外)均执行本《办法》。
二、 遵守原则
遵守国家的法律及各种规范标准和行业规范经营自律公约,保质、保量按时履行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维护好自己的权利,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三、 工作职责
“协会”受会员单位委托了解与掌握会员的混凝土供货、销售及工程进度情况。主体封顶前,和封顶28天分两次按“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要求,向需方收取混凝土尾款。
四、 管理与监督
(一)、会员在供货前必须与需方签订由协会统一印制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三日内将合同文本送至协会进行“第一合同”确认并备案(备案期2个月合同未生效取消备案)。由协会在其网站上进行发布(每半个月发布一次)协会工作人员将送至的合同内容录入到网络服务器中,以备出具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时使用。
(二)、对供货前没有与需方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的工程,为保证工期,可在协会网站上下载并如实详细填写“合同后置供货申请表”。协会予以录入,但须在一个月内将正式合同送至协会,进行确认并备案(如需方另选他家签订合同,待需方与实际供应方结清全部款项后,该合同方可备案)否则视为“无合同工程”,对前期录入的资料予以清除。
(三)、因需方的原因,造成工程混凝土中断,在30日内不能恢复生产的工程项目,应与供方结清阶段货款。此前其它会员不得向该项目供应混凝土。
(四)、第一合同方因设备、材料等原因,不能保证混凝土供应,影响工程施工进度时,协会有权组织协调其它会员对该项目供应混凝土。所发生的费用由“第一合同方”支付。
(五)、会员应严格执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主体封顶前一层(不含塔房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混凝土数量达到90%时,需方须支付总价款的85%,主体封顶28日支付总价款100%”的付款条件。
(六)、为防止个别企业不顾行业利益,对财务手续上弄虚作假或财务手续有异常的项目,协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跟踪调查。发现实际发生与合同约定不符,上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处理。
(七)、当工程形象达到主体封顶的前一层时,协会到会员单位审核应收款项的额度,(被审核企业的财务人员须出具原始付款凭证)并出具与审核结果相符的收款收据,由协会代收总价款85%的货款。主体封顶28日,由协会按上述方法收取余下15%混凝土货款。两次混凝土货款收取后,协会与会员单位开具往来收据,在协会账户体现后,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随时支付。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不接受委托收取混凝土尾款:
(1) 出现混凝土质量事故。
(2) 正常情况下,严重影响工程工期。
(3) 不使用协会统一印制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
(4) 无合同工程。
(5)未在大连市建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协会不受理委托代收第二次(15%)混凝土尾款。
(6)其他不宜收取工程尾款的情形。
(九)为保证协会代收混凝土尾款的合法性,会员单位须对本《规定》内容签字认可,并向协会签署、递交“工程尾款代收委托书”。
五、 费用及措施
(一)、为保障执行《办法》所需的费用,协会按下述比例向受益会员单位收取服务费:
第一次按收款额的5‰收取。
第二次按收款额的2%收取。
如会员单位收取的混凝土货款比例高于《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规定的应收比例,协会免收服务费。
(二)、协会接受委托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比例完成尾款收缴,否则,委托单位可向协会常务理事会进行投诉。常务理事会经调查核实,确因协会工作不利造成工程尾款滞收的,协会以应收服务费双倍的比例向委托单位进行赔付。
(三)、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封顶前一层,如需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由协会发布行业通告,对该工程停止供应混凝土。工程主体验收前,会员将“产品合格证”交至协会。如需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由协会向工程属地质量监督机构投诉,该工程尚未结清混凝土货款,并建议不予其主体工程验收。
(四)、会员之间进行互相监督,对“违规”取得供货的单位,应向协会秘书处进行举报和投诉。对会员的投诉,秘书处3日内将调查结果上报常务理事会处理。
(五)、常务理事会接到秘书处调查结果后,7日内做出是否违规的决议。对违反本《办法》的会员视情节对其进行5—15万元经济处罚(详见《履约保证金交纳、处罚程序及处罚标准的规定》相关条款)并将下一年度的混凝土供应量控制在本年度的50%以内。
(六)、为了保证服务费合理使用,由“履约保证金”审计组的成员对服务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定期进行审核,并将审计结果在年会上向会员单位通报。
六、 效力、变更及解释
(一)、本《办法》对协会属会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二)、本《办法》为使协会的行为合法、有效,会员每年须向协会递交《委托书》。
(三)、本《办法》的修改、变更、终止需由三分之一会员提出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
(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五)、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试行。凡在上述区域内与会员单位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的工程项目均遵照执行。
大连市预拌混凝土和工程检测协会
二00六年九月一日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 适用范围
在大连市预拌混凝土和工程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提供预拌混凝土的正式会员,(为本企业投资方提供预拌混凝土工程项目除外)均执行本《办法》。
二、 遵守原则
遵守国家的法律及各种规范标准和行业规范经营自律公约,保质、保量按时履行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维护好自己的权利,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三、 工作职责
“协会”受会员单位委托了解与掌握会员的混凝土供货、销售及工程进度情况。主体封顶前,和封顶28天分两次按“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要求,向需方收取混凝土尾款。
四、 管理与监督
(一)、会员在供货前必须与需方签订由协会统一印制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三日内将合同文本送至协会进行“第一合同”确认并备案(备案期2个月合同未生效取消备案)。由协会在其网站上进行发布(每半个月发布一次)协会工作人员将送至的合同内容录入到网络服务器中,以备出具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时使用。
(二)、对供货前没有与需方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的工程,为保证工期,可在协会网站上下载并如实详细填写“合同后置供货申请表”。协会予以录入,但须在一个月内将正式合同送至协会,进行确认并备案(如需方另选他家签订合同,待需方与实际供应方结清全部款项后,该合同方可备案)否则视为“无合同工程”,对前期录入的资料予以清除。
(三)、因需方的原因,造成工程混凝土中断,在30日内不能恢复生产的工程项目,应与供方结清阶段货款。此前其它会员不得向该项目供应混凝土。
(四)、第一合同方因设备、材料等原因,不能保证混凝土供应,影响工程施工进度时,协会有权组织协调其它会员对该项目供应混凝土。所发生的费用由“第一合同方”支付。
(五)、会员应严格执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主体封顶前一层(不含塔房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混凝土数量达到90%时,需方须支付总价款的85%,主体封顶28日支付总价款100%”的付款条件。
(六)、为防止个别企业不顾行业利益,对财务手续上弄虚作假或财务手续有异常的项目,协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跟踪调查。发现实际发生与合同约定不符,上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处理。
(七)、当工程形象达到主体封顶的前一层时,协会到会员单位审核应收款项的额度,(被审核企业的财务人员须出具原始付款凭证)并出具与审核结果相符的收款收据,由协会代收总价款85%的货款。主体封顶28日,由协会按上述方法收取余下15%混凝土货款。两次混凝土货款收取后,协会与会员单位开具往来收据,在协会账户体现后,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随时支付。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不接受委托收取混凝土尾款:
(1) 出现混凝土质量事故。
(2) 正常情况下,严重影响工程工期。
(3) 不使用协会统一印制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
(4) 无合同工程。
(5)未在大连市建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协会不受理委托代收第二次(15%)混凝土尾款。
(6)其他不宜收取工程尾款的情形。
(九)为保证协会代收混凝土尾款的合法性,会员单位须对本《规定》内容签字认可,并向协会签署、递交“工程尾款代收委托书”。
五、 费用及措施
(一)、为保障执行《办法》所需的费用,协会按下述比例向受益会员单位收取服务费:
第一次按收款额的5‰收取。
第二次按收款额的2%收取。
如会员单位收取的混凝土货款比例高于《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规定的应收比例,协会免收服务费。
(二)、协会接受委托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比例完成尾款收缴,否则,委托单位可向协会常务理事会进行投诉。常务理事会经调查核实,确因协会工作不利造成工程尾款滞收的,协会以应收服务费双倍的比例向委托单位进行赔付。
(三)、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封顶前一层,如需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由协会发布行业通告,对该工程停止供应混凝土。工程主体验收前,会员将“产品合格证”交至协会。如需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由协会向工程属地质量监督机构投诉,该工程尚未结清混凝土货款,并建议不予其主体工程验收。
(四)、会员之间进行互相监督,对“违规”取得供货的单位,应向协会秘书处进行举报和投诉。对会员的投诉,秘书处3日内将调查结果上报常务理事会处理。
(五)、常务理事会接到秘书处调查结果后,7日内做出是否违规的决议。对违反本《办法》的会员视情节对其进行5—15万元经济处罚(详见《履约保证金交纳、处罚程序及处罚标准的规定》相关条款)并将下一年度的混凝土供应量控制在本年度的50%以内。
(六)、为了保证服务费合理使用,由“履约保证金”审计组的成员对服务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定期进行审核,并将审计结果在年会上向会员单位通报。
六、 效力、变更及解释
(一)、本《办法》对协会属会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二)、本《办法》为使协会的行为合法、有效,会员每年须向协会递交《委托书》。
(三)、本《办法》的修改、变更、终止需由三分之一会员提出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
(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五)、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试行。凡在上述区域内与会员单位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的工程项目均遵照执行。
大连市预拌混凝土和工程检测协会
二00六年九月一日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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