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关于禁止在姜堰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实施意见(试行)》篑

2006/08/11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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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的规定,结合姜堰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姜堰城区东至宁盐公路,南至328国道,西至经三路,北至新通扬运河范围内,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都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2006年1月1日前鼓励建设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由建设单位按《泰州市区预拌混凝土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工程标底或预算时,对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将其列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编制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编制资格,并予以通报。

  三、对凡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将相关费用纳入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中。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将其作为招标的必备条件。

  四、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的编制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混凝土的市场价格在定额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五、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建管等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合同备案、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时,应提供使用混凝土的相关证明材料。对该用而未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取消其优质工程评选资格。

  六、下列情形建筑施工企业,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先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书面说明,并经该办现场勘验认可后,方可现场搅拌。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能满足施工单位需要的;

  (二)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建设工程对混凝土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对擅自现场搅拌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所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七、市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应控制在市区行驶的运送砂石车辆。

  八、市城管、环保等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市区建设工程的检查监督,对建设、施工单位因现场搅拌混凝土影响市容市貌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大气粉尘和噪音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按资质等级承接业务。供销合同中应明确混凝土品种、数量、强度、坍落度、石子料径、砂子粒径、水泥品种、外加剂以及价格、交货时间、地点等,同时供应方应向使用方提供符合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产品资料。

  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保体系和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并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和养护的质量负责。

  十二、造价咨询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时,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供销合同价或《泰州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指导价格执行。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取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作者: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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