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2006/07/28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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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2005] 48号                    签发人:郭俊杰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两年来我市混凝土行业持续快速发展,始终是建筑行业投资的热点领域之一。为了避免混凝土行业盲目重复建设,我委曾下发《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和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设立管理的通知》(建筑[2003]213号),规范混凝土行业建站行为。但是,仍有相当的投资者在缺乏充分可行性论证和资本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大量借用银行贷款盲目投资建站,有的违反城市规划非法占地,有的环保措施不力严重污染扰民,更有甚者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挂靠生产供应混凝土,给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质量安全造成巨大冲击。为了促进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效控制行业风险,现就加强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安排如下:

      一、为了有效遏制混凝土行业过度投资,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不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我委将不予资质审批。

      二、规范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行为。严禁混凝土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生产供应商品混凝土;严禁已取得资质证书的混凝土生产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它混凝土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商品混凝土。如发现上述行为,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三、依法开展行政监督检查。针对现有混凝土企业存在的混凝土质量、人才匮乏、财务风险过高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我委将对混凝土企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质量、经营等状况开展核查,履行监督责任。在开展核查时,要对混凝土企业生产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对技术人员、财务状况、设备、专项试验室等条件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混凝土企业报送相关材料,混凝土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对于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商品混凝土企业,我委将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甚至撤销其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已取得资质的商品混凝土企业名单(点击文件名可打开)

                                                          二OO五年一月十四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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