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预拌混凝土企业诚信等级考评管理办法

2006/06/19 00:00 来源: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科学、公正地评价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场行为,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促进全区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省、市建管局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所有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外地入区的预拌混凝土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地入区预拌混凝土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外,进入开发区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的考评内容包括:资质条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安全情况、合同履约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等。

      第六条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业协会负责对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第二章  预拌混凝土企业

      第七条 凡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应达到资质条件中规定的要求。企业组织机构合理,能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管理和技术人员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第八条 实行预拌混凝土企业备案登记制度。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必须按本办法要求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  凡外地入区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在本区注册成立分公司,对本单位在开发区生产或销售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分公司成立后,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登记,并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信息网”公示后,方可在本区内生产或销售混凝土。分公司组成人员必须是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正式在职人员(企业返聘的退休人员不得超过人员总数的30%)。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外地驻区负责人及外地驻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作为企业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与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合同)。预拌混凝土合同采用青岛市预拌混凝土合同示范文本。

      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合同后15日内,应持《单位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表》、预拌混凝土合同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登记。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诚信等级考评实行量化分数考评,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质量和安全管理考评占60%,试验室考评占20%,其他市场行为考评占20%。以上各项所得分值乘以所占比例后相加的总和即为诚信等级考评成绩。

      诚信考评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考评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考评成绩在70(含70分)~90分的为B级,考评成绩在60(含60分)~70分的为C级,考评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其信用考评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连续二次或一年内三次被抽查到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

      (四)、由于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将不合格建材产品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的;

      (六)、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混凝土的;

      (七)、转让、出借《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业企业信用考评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其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停工整改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由区建筑业协会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考评,考评主要依据主管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动态抽查结果。阶段性考评每季度考评一次,年终对每个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总评,考评统计期自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区建筑业协会每年通过青岛开发区建设信息网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上一年度诚信等级考评结果,并将诚信等级考评结果报送区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每年根据预拌混凝土企业诚信等级考评结果,分别给予以下奖惩:

      (一)、被评定为A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

      1、企业每年资质年检时,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给予认定为年检合格,不需提报全部年检资料;

      2、企业需资质升级或增项,区城建局直接协调各主管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3、区建设局推荐参加区级以上各部门各类评优活动。

      (二)、被评定为B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

      1、企业资质年检时,按正常程序提报年检资料;

      2、可参加区、市级各部门各类评优活动

      (三)、被评定为C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

      1、企业资质年检时,区建设局将给予年检基本合格结论;

      2、企业下一年度不予办理资质升级、增项;

      3、不能参加区级以上各建设主管部门评优活动。

      (四)、被评定为D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

      1、企业资质年检时,区建设局给予年检不合格结论,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2、开发区注册企业,给予在我区停接半年预拌混凝土任务;

      3、区外企业清除开发区预拌混凝土市场。

      第四章  质量和安全管理业绩考评

      第十七条 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业绩考评基本分为8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

      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其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奖罚;

      第十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加分:

      (一)、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抽检的混凝土全部合格加5分;

      (二)、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行为受部、省、市、区级机构行文通报表扬的分别加30、20、15、10分;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视情节给予扣分:

      (一)、预拌混凝土质量及质量管理行为受部、省、市、区级机构行文通报处罚的分别减30、20、15、10分;

      (二)、在国家、省、市、区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检查中,受检内容需要整改的每项分别减5、3、2、1分;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日常监督及专项检查中,被处以经济罚款的每次扣3分;处以责令停止生产处罚的每次扣5分;

      (四)、企业内部建立起规范、完善的质量控制程序,责权划分明确,各部门、岗位实行专人负责,有严格的检查考核,出现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处理。质量控制程序不完善,岗责不清,生产运行程序上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扣10分;

      (五)、原材料必须经复试方可使用。未经复试就使用的,每次扣5分;

      (六)、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根据原材料的变化及生产要求不同及时进行设计;混凝土配合比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及原材料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做好记录。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或调整不及时的每次扣5分;

      (七)、严格按照《配料通知单》进行生产,生产现场计量科学、准确,原材料分类堆放。生产中不按照规定要求配料和计量的扣10分;

      (八)、预拌混凝土浇筑现场严格按照规定三方见证试块留置、三方见证试块试压。不执行此项规定的扣10分,检查中每发现一次不按照规定执行的扣3分;

      (九)、向社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现场抽检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每次扣5分;混凝土方量、坍落度、含气量不合格每次扣2分;

      (十)、冬季生产措施完善、落实好。冬季生产施工无措施或措施不完善、不得当的扣10分,有措施但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3分;

      (十一)、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后,供求双方办理进场验收手续。《单位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表》或《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证明书》、《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三方见证试块留置单及三方见证试块试压通知单等交接资料规范齐全,每发现一项不齐全规范的扣2分;

      (十二)、预拌混凝土必须有出厂检验记录和交货检验记录,无记录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十三)、有抗渗或其它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相关试验。不进行相关试验就生产预拌混凝土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十四)、未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单位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表》的,每个单位工程扣6分;

      (十五)、《质量管理手册》应及时更新并符合工作实际。《质量管理手册》不规范或未及时更新的、与工作实际不符的扣5分;

      (十六)、企业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有记录。主要管理制度每缺一项扣1分,管理制度执行无记录或管理制度成了摆设,每发现一项扣1分;

      (十七)、企业各类标准、规范齐备。每缺少或失效一种扣1分。合同规范、完整、及时。合同不规范每发现一次扣1分;

      (十八)、企业生产记录齐全、规范,建立次废品的再利用及处理记录。生产记录不齐全规范的扣2分,无次废品再利用及处理记录的扣2分。

      第五章  试验室考评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考评基本分为8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

      第二十一条 经查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次扣5分:

      (一)、试验室组织机构不合理的;

      (二)、试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

      (三)、试验室布局不合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四)、检验程序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包括未实行“盲样”检测程序的);

      (五)、试验人员无证上岗,或试验人员与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登记项目机构人员不一致的;

      (六)、技术标准不齐全或失效的;

      (七)、检验台帐分类登记不齐全、不规范的;

      (八)、样品管理混乱的;

      (九)、材料检验的原始记录、报告、台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试块成型、标养、破型试验不符合规范规定的;

      (十一)、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

      (十二)、仪器设备档案不完整,运行记录不规范、不及时的;

      (十三)、试验资料不完整的;

      (十四)、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自检自校的;

      (十五)、试验室温湿度控制未能达到标准规定条件的。

      第六章  市场行为考评

      第二十二条 市场行为考评基本分为8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

      第二十三条 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加分。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的,其加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奖励。

      (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区级部门表彰,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

      (二)、具备以下情况之一,予以加分:

      1、企业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次加5分;

      2、因业绩突出,被建设部、省级、市级、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经验介绍进行推广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

      (三)、企业年度交纳税款额每100万元加2分;

      (四)、企业所属职工,因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国家、省、市、区级新闻媒体或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所属企业加15、10、8、5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视情节给予扣分。其中,同一情况受重复处罚的,其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处罚。

      (一)、经查实预拌混凝土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扣分:

      1、企业使用的工人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每次扣15分;

      2、企业合同履约情况。未认真履行合同的,每次扣5分;因预拌混凝土供应原因造成施工单位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3、企业不及时交纳会费的,每次扣10分。

      (二)、经查实,预拌混凝土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次扣10分:

      1、预拌混凝土企业用不正当手段竞争、垄断市场的;

      2、因拖欠工人工资处理不力而造成区级及以上上访、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3、发生其他违法违规问题被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企业经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技术工人等有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指标未达到要求的,每一项不达标的扣3分;

      (四)、经查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次扣2分:

      1、企业所属职工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或其他活动,无故不予参加或迟到的;

      3、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备案、统计、调查等不按时上报的;

      4、企业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过程中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对不符合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经查实每次扣5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有关部门组织的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的社会评价调查或行业评比中,评价结果列前2位的,分别加10分、5分;列后2位的,分别减10分、5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业协会解释,自二ОО六年度起试行。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2024-09-24 00: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