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混凝土欠款纠纷案一波三折
2006-12-18 00:00
在一起欠款纠纷案中,供货方以一张付款情况表为依据,称对方尚欠货款11万多元;而购货方则出示10张收据、收条说,他们已经付清货款了……结果,这起官司一波三折,供货方一审打赢了官司,可到了二审又输了。12月15日,这起“收条”官司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再审。
结算起纠纷
2004年,广西万事佳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建筑公司)接手一个项目,承建位于南宁市北湖路与快速环道交汇处的嘉丰副食品市场1号楼。
同年5月19日,该公司与广西金汇通混凝土公司(下称混凝土公司)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由混凝土公司向其供应混凝土。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并在次月5日前付清所供混凝土款的70%,余款在后面结算;如需方不按合同付款,则所供混凝土款均按供货当月信息指导价结算,不作下浮优惠等等。
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自2004年6月至12月,陆续向建筑公司供应混凝土3435.5立方米,价值71.4万多元。2005年1月10日,双方对混凝土方数、总款及付款、尚欠款情况进行了结算。混凝土公司称建筑公司尚欠货款11万多元,建筑公司则称已经全部付清了。
去年4月,混凝土公司一纸诉状递上原南宁市城北区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欠款。
官司先赢后输
在一审期间,混凝土公司向法院出具了一张“混凝土付款情况”表,此表上面注明建筑公司在2004年6月至12月已付的货款为60万元,尚欠的货款为11万多元,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建华在该表签上名字及电话号码等。该公司认为,此表很明显地说明了对方的欠款情况,对方不应该赖账。
对此,建筑公司向法庭出示了8张收据及2张“白条”收条说,在这笔业务中他们实际支付了70万元的货款,而非60万元。至于葛建华在“付款情况表”上签字的行为,只是应对方的要求留下通讯方式而已。
原城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供方向需方出具了混凝土付款情况表,明确其提供货、已付款及未付款情况,需方法定代表人也在该情况表上签名,并且未注明有异议,应视为双方对货款结算的真实反映。建筑公司所提供收据和收条,不足以推翻这份“付款情况表”。据此,去年7月1日,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混凝土公司11万多元欠款。
一审败诉后,建筑公司上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在“付款情况表”上,葛建华的签字不是表示对该表确认的意思,仅是留下联系电话及地址,因此此表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有错,应予纠正。另外,建筑公司提供的10张收据、收条,足以证明其支付了70万元货款,尚未支付款实际只有1万多元。
2005年9月13日,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建筑公司支付混凝土公司1万多元欠款。
出纳员“惹祸”上身
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使“欠款”相差了10万元,这到底是什么回事呢?原因就出在建筑公司手上持有的2张“白条”收条上,这两张收条上的数目加起来正好是10万元。
在今年12月15日的再审中,当年在混凝土公司做出纳员的刘海航告诉记者,这场“收条”官司不但让公司输了官司,他自己也为此背上了“黑锅”,因为建筑公司手上所持的10张收据、收条,全是由他签名出具给对方的,现在数目不对,混凝土公司认为是他收了货款不上交,独吞了10万元。如果打不赢这起官司,他自己将要背上这10万元债务。
当天,刘海航出庭作证说,2004年9月21日上午,他到“嘉丰l号楼”工地收取货款,建筑公司方的出纳员支付5万元现金给他。因他当天没带有收款收据,就给对方开了一张白条收据,并与对方约好第二天再补上公司收款收据的发票。第二天早上,他将补写好的收款收据送到工地,但不见对方出纳员,即打电话给对方说:“收款收据可以交给你的同事吗?”对方说“可以。”他就将“收款收据”交给建筑公司的另一名员工,并在电话里告诉对方出纳员,要求他将前一天所写的“白条收据”作废处理掉,不作结算和对数的任何依据。没料,对方一直留在手上。
刘海航接着说,另一张5万元的“白条”收据也差不多是这种情况。由于他先开“白条”再补“收据”,又因粗心大意,在给对方送去收据后,没有收回“白条”,结果多了两张“收据”在对方的手上。
建筑公司方当庭反驳说,刘海航所说的假话,他们不可能赖账,因为手上的收据就是最好的证明。
测谎鉴定走上法庭
“我没有说假话。” 刘海航一边说着,一边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测谎鉴定书。他说,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他于今年12月8日花了几千元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了测谎,测谎是针对本案的两张“白条”及收款情况进行的,测谎鉴定结论是他没有说谎。
对于这份测谎鉴定,建筑公司方立即反驳说,这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对方是单方去测谎,不是在法院的允许或监督下进行,是无效的。
混凝土公司即说:“那我们要求在法庭的监督下再进行一次测谎,你们同意吗?”
“不同意,因为“测谎”只有在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适用,而本案属于民事案件。”
在采访中,建筑公司方的葛建华对记者说,他当初在那份“付款情况表”的签名,确实是为了留下联系电话给对方,没想到对方会拿此表来向他们追“欠款”,他也后悔当初的粗心大意。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庭宣布择日判决。针对本案的“白条”收据,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戴红斌律师说,在现实生活中,因借贷、赔偿等引起的纠纷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打“收条”或“欠条”时含糊其辞,缺乏能证明纠纷实质的关键内容,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从而导致官司败诉。因此,写相关条据时,一定要把握好。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结算起纠纷
2004年,广西万事佳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建筑公司)接手一个项目,承建位于南宁市北湖路与快速环道交汇处的嘉丰副食品市场1号楼。
同年5月19日,该公司与广西金汇通混凝土公司(下称混凝土公司)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由混凝土公司向其供应混凝土。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并在次月5日前付清所供混凝土款的70%,余款在后面结算;如需方不按合同付款,则所供混凝土款均按供货当月信息指导价结算,不作下浮优惠等等。
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自2004年6月至12月,陆续向建筑公司供应混凝土3435.5立方米,价值71.4万多元。2005年1月10日,双方对混凝土方数、总款及付款、尚欠款情况进行了结算。混凝土公司称建筑公司尚欠货款11万多元,建筑公司则称已经全部付清了。
去年4月,混凝土公司一纸诉状递上原南宁市城北区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欠款。
官司先赢后输
在一审期间,混凝土公司向法院出具了一张“混凝土付款情况”表,此表上面注明建筑公司在2004年6月至12月已付的货款为60万元,尚欠的货款为11万多元,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建华在该表签上名字及电话号码等。该公司认为,此表很明显地说明了对方的欠款情况,对方不应该赖账。
对此,建筑公司向法庭出示了8张收据及2张“白条”收条说,在这笔业务中他们实际支付了70万元的货款,而非60万元。至于葛建华在“付款情况表”上签字的行为,只是应对方的要求留下通讯方式而已。
原城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供方向需方出具了混凝土付款情况表,明确其提供货、已付款及未付款情况,需方法定代表人也在该情况表上签名,并且未注明有异议,应视为双方对货款结算的真实反映。建筑公司所提供收据和收条,不足以推翻这份“付款情况表”。据此,去年7月1日,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混凝土公司11万多元欠款。
一审败诉后,建筑公司上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在“付款情况表”上,葛建华的签字不是表示对该表确认的意思,仅是留下联系电话及地址,因此此表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有错,应予纠正。另外,建筑公司提供的10张收据、收条,足以证明其支付了70万元货款,尚未支付款实际只有1万多元。
2005年9月13日,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建筑公司支付混凝土公司1万多元欠款。
出纳员“惹祸”上身
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使“欠款”相差了10万元,这到底是什么回事呢?原因就出在建筑公司手上持有的2张“白条”收条上,这两张收条上的数目加起来正好是10万元。
在今年12月15日的再审中,当年在混凝土公司做出纳员的刘海航告诉记者,这场“收条”官司不但让公司输了官司,他自己也为此背上了“黑锅”,因为建筑公司手上所持的10张收据、收条,全是由他签名出具给对方的,现在数目不对,混凝土公司认为是他收了货款不上交,独吞了10万元。如果打不赢这起官司,他自己将要背上这10万元债务。
当天,刘海航出庭作证说,2004年9月21日上午,他到“嘉丰l号楼”工地收取货款,建筑公司方的出纳员支付5万元现金给他。因他当天没带有收款收据,就给对方开了一张白条收据,并与对方约好第二天再补上公司收款收据的发票。第二天早上,他将补写好的收款收据送到工地,但不见对方出纳员,即打电话给对方说:“收款收据可以交给你的同事吗?”对方说“可以。”他就将“收款收据”交给建筑公司的另一名员工,并在电话里告诉对方出纳员,要求他将前一天所写的“白条收据”作废处理掉,不作结算和对数的任何依据。没料,对方一直留在手上。
刘海航接着说,另一张5万元的“白条”收据也差不多是这种情况。由于他先开“白条”再补“收据”,又因粗心大意,在给对方送去收据后,没有收回“白条”,结果多了两张“收据”在对方的手上。
建筑公司方当庭反驳说,刘海航所说的假话,他们不可能赖账,因为手上的收据就是最好的证明。
测谎鉴定走上法庭
“我没有说假话。” 刘海航一边说着,一边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测谎鉴定书。他说,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他于今年12月8日花了几千元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了测谎,测谎是针对本案的两张“白条”及收款情况进行的,测谎鉴定结论是他没有说谎。
对于这份测谎鉴定,建筑公司方立即反驳说,这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对方是单方去测谎,不是在法院的允许或监督下进行,是无效的。
混凝土公司即说:“那我们要求在法庭的监督下再进行一次测谎,你们同意吗?”
“不同意,因为“测谎”只有在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适用,而本案属于民事案件。”
在采访中,建筑公司方的葛建华对记者说,他当初在那份“付款情况表”的签名,确实是为了留下联系电话给对方,没想到对方会拿此表来向他们追“欠款”,他也后悔当初的粗心大意。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庭宣布择日判决。针对本案的“白条”收据,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戴红斌律师说,在现实生活中,因借贷、赔偿等引起的纠纷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打“收条”或“欠条”时含糊其辞,缺乏能证明纠纷实质的关键内容,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从而导致官司败诉。因此,写相关条据时,一定要把握好。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