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十一五”建筑节能规划出台 十条铁规限定开发行为/

2006-09-26 00:00

  节约型社会中,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越来越公民化。《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以下简称为《规划》)便把开发企业节能的责任具体分解成颇为细化的条款。

  8月18日,《规划》的执笔人、北京市建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室副主任郑学忠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作为国内率先出台节能规划的城市之一,北京市在建筑节能方面对开发企业定下了“十条铁规”。

  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孙诗兵评价称:“这些规定,无论对开发企业还是消费者,都会起到引导节能理念的作用,也让政府部门在工作中有了依据。这应是《规划》最大的意义。”

  十条铁规

  2005年3月《规划》开始起草,经过政府部门征求意见、专家审阅后,2006年4月8日经过北京市市长办公会审核批准。2006年8月16日,北京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委、市政管委等四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

  《规划》对北京市的开发企业“十一五”期间的建筑节能做出10项规定:完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建设工程立项审批中的节能审查,严把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审查关,保证施工现场节能材料,设备的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加强施工过程监督,进行建筑能效检测和能效标识,实行房屋销售节能明示制度,加强建筑供热采暖系统节能建设和水力平衡调节的监督,新建集中供热系统全面达到节能优化配置要求,加强用能单位和设备能耗限额管理和监察等。

  “这也是政府部门建筑节能监管信息平台的工作方案。”郑学忠介绍,“这个平台既可以是政府部门共同监管的一个平台,也可以让普通市民参与到监督管理中,以此促进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整个建筑节能监管流程是:在项目立项时,发改部门对项目在计算机中有一个编号,并把项目节能情况公布在网上;在规划委对项目审查时,通过项目的网络编号,就可以直接在网上审查其节能设计情况;在施工销售环节,建设主管部门也是根据其编号,对项目施工中的节能情况实施时时监控,并要求项目在销售时必须公示节能情况;而在项目使用过程中,发改或市政部门也是通过这个系统,时时监控项目节能的情况,如果能耗过高就实施处罚,起到引导企业或业主节能的目的。

  目前,北京市已经要求新建公共和居住建筑竣工前必须申请建筑能效标志,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标志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出售。在《售房合同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中,开发商要向消费者承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建筑能效。如节能水平未达到承诺标准,弥补修缮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责任。

  郑学忠介绍:“这些程序不仅政府部门可以随时监控,市民也可以方便地通过网络监督举报开发企业或业主节能情况。”

  孙诗兵认为,这些措施可以保证了建筑物在设计、建设、竣工验收中的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到很好的执行,是对建筑节能的一种前期引导,但是,是否最后能实现节能的目标,还是要看建筑物在实际使用中的情况,“建筑节能的有效利用还是需要更清晰的规定,需要有利益引导机制,比如税收或政府财政补偿等激励机制。”

  孙诗兵还表示,目前对北京市而言,热能计量和计量收费是节能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突破这个瓶颈才能把节能工作落实到实处。

  全国领先的规划

  根据这个规划,到2010年,北京市建筑的单位面积平均采暖能耗降低17%,其中住宅建筑采暖平均能耗降低23%,公共建筑采暖能耗降低14.5%。 
  
      对于《规划》制定的过程,郑学忠深有感触:“北京市的建筑节能从1988年开始起步算起,已经近20年的时间了。”

  郑学忠表示:“建筑节能监管在《规划》中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郑学忠介绍,建筑节能监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北京市将率先建立起建筑生命周期内衔接监督体系;二是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根据计划,北京市5年内将完成400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其中公共建筑3600万平方米,住宅400万平方米;三是完成采暖系统的改造;四是加快再生能源利用,使再生资源在能源结构中比例达到4%,完成2000万平方米建筑再生资源利用目标;五是引导建筑节能向农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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